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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信用最新政策来了!
发布时间 : 2021-12-27 10:22:08

【/s2/】重点阅读:为鼓励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税收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明确了纳税信用修复中的以下问题:【/s2/】
一、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
二、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
三.纳税信用修复的期限和程序
四.税收抵免修复结果
五、纳税信用修复与纳税信用重估的关系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注册公司个人数字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s2/】为鼓励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税收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s2/】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未办理纳税申报、纳税、资料归档等。在法定期限内,并已完成申请。
(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结论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结论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0日内缴纳并足额缴纳的。
(三)纳税人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税务机关依法解除了异常家庭状况。
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纳入税务机关失信记录的下一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和标准》调整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水平;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不可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申请,税务机关调整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和标准》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直接评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的纠正情况调整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但不得评为a级。
非正常家庭失信的税收抵免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每年纳税从公历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等级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已登记或其他负责业务的纳税人此前与D级关联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D级关联的纳税信用。
三。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当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并承诺对失信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纠正。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应当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调整表(试行)》(附件3)扣分。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纳税人。
动词 (verb的缩写)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应当根据修复后的纳税信用水平,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以前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得追溯调整。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自2002年1月1日起在简阳、樟木头镇施行。
特此公告。
口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的公告》
【/s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新型信用基础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鼓励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纠正税收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信用修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税收信用修复相关问题开展工作。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告背景
自2014年《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税收信用评价指标与方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8年第31号)实施以来,初步建立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税收信用管理体系。纳税的应用场景不断扩大,良好的纳税信用状态可以给纳税人带来诸多好处,否则会受到各种限制。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希望尽快修复自身信用,通过主动纠错减少信用损失。同时,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新型信用基础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不可信赖的市场主体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为此,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经反复调研、讨论,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二。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况【/s2/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粉饰记录,也不是简单的撤销处罚。根据有限修复原则,《公告》第一条界定了情节轻微或无严重社会影响的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以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其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数据备案等事项的15种,直接判定D级的4种。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来看,上述情况抵扣频次高,涉及纳税人范围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纠正失信行为。纳税人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前,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其失信行为,具体情况对应的修复标准详见《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一)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资料归档等事项且已经补缴的,按照补缴时间和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纳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加分。30天内、今年内、明年内改正的,分别追回80%、40%、20%的扣分。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申报税款等事项,涉及税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在失信行为被记录之日起30日内能够及时补缴的,加100%的扣分。
(二)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不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的,应当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规定的期限届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3)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家庭失信的税收抵免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一次。每年纳税从公历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四。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
(一)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纳入失信记录的下一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失信行为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申请,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和标准调整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按规定做好后续纳税信用评价工作。上述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除已记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直接评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的纠正情况调整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况,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但不得评为a级。
(3)纳税信用修复后,其纳税信用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登记在册的纳税人或其他主管业务的纳税人与D级关联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消其与D级关联的纳税信用。
(4)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纳税人。
五、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的结果
修理指标的调整将与相应的扣分和直接定级指标一一对应。税务机关还将记录修复后纳税信用等级调整的评估结果调整情况。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应根据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等级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此前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得追溯调整。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经核实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将被撤销,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中扣5分。
六。税收抵免修复和税收抵免重新评估之间的关系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已经失信并积极纠正和消除不良影响的纳税人,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纳税信用再评价适用于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被错误扣除或直接分级或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前重新评估纳税信用。
七.公告的实施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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