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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46号文件明确了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
发布时间 : 2022-01-13 06:07:19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家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设备家电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通知》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的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点;
三是明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以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是明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5.明确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
六、明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抵扣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抵扣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现就设备、器具抵扣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1.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置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再按年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购买,是指以货币形式购买或者自建,其中以货币形式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已购买和使用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买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直接归属于资产预定用途的费用确定,自建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费用确定。
(2)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分期付款或赊销购置外,按开票时间确认;分期付款或赊销购买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达时间确认;自建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固定资产在当年次月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税前扣除。
3.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能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清远市、三水需要,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次年不得变更。
5.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办理享受政策相关手续,以下信息备查:
(1)固定资产购置时间信息(如货币形式的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分期或赊购固定资产到货时间说明、自建固定资产决算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会计凭证;
(3)核算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理公司注册电话差异的账簿。
6.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有关规定,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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