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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开具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 : 2022-01-20 08:22:45

企业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有时会开具红字发票。我们在实践中应该怎么做?千百惠·边肖整理了相关问题,看完你就明白了。
1、当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已生成编号,什么时候进项转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如果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买方可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填写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信息表中列出的增值税金额应暂时从当前进项税额中转出。取得卖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会计凭证。
2、购买方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具红字的情形,需要退回销售方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进项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应当经税务机关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认证的专用发票应作为买方的会计凭证,不得返还给卖方。
3、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税款计算错误,如何处理?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需要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当通知第二联通知向税务机关说明,参照普通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以专用发票代开填写错误、销售退回或销售折扣的,按专用发票相关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填错专用发票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废补发。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阴性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如需重新开票,税务机关应同时对新柳州、三水发票税额与原发票税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无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或冲减下一期正常纳税申报。
4、上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退货,红字发票如何开具?答:纳税人5月1日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按照蓝字发票对应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5、去年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今年要开红字发票,税控系统数据库中没有去年的发票信息,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在税控系统中,输入信息表号后,如果数据库中没有对应的蓝色发票,可以进入负发票填写界面,手工填写发票信息。
6、在税控系统中填开信息表时,什么情况下需要输入蓝字发票的代码与号码?当买方填写红字信息表并选择不扣款,或卖方填写红字申请表时,需要输入蓝色发票编码和编号;
当买方填写红字申请表但选择扣除时,无需输入蓝色发票代码和号码。
7、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吗?是的,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多次冲红。但在开具信息单时,系统会自动检查同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对应的多张信息单的总金额、税额是否大于蓝字专用发票,如果大于,则不允许开具。
8、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申请信息表以后如何申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金额暂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0行《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9、要税务机关协助处理的问题(1)信息单开具不正确,负发票开具正确,导致负发票与信息单不对应。如果负发票与信息表不对应,税务系统会提示核销失败,企业无法正常申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请求税务机关对信息表进行修订,将错误的信息表编号更正为正确的编号,这样企业才能正常申报。
(2)红字信息表上传成功后,发现错误,需要修改或撤销。如果错误的信息表没有上传,可以直接在计费系统中作废;上传成功后,纳税人不能修改或取消。凭纸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作废红字发票申请表》(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注销信息表。
(3)负面发票开具有误,但不能再作废。如果负发票开具不正确,则不能申请红字发票。因此,如果发现错误,应及时作废,并开具正确的发票。错开的负面发票不能再作废的,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请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10、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现在无法办理认证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对于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的程序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选择不从蓝字专用发票中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卖方纳税人即深圳注册公司服务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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