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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最新税收政策55个精答(一)
发布时间 : 2022-01-25 07:44:25

2018年4月27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官网对二季度税收政策进行解读。内容丰富,覆盖全面,准确回答当前纳税人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为了更好地帮助朋友们了解相关内容,边肖仔细梳理了55个问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解读1.为什么只下调了17%和11%两档税率,而没有调6%的税率?答:本轮税率调整方案中,减税方向集中在原增值税行业,以及交通、建筑等实行11%税率的行业,也意味着弥补减税的不足。
2.调整税率所指的从5月1日起,以什么来界定时间起点?答:从5月1日起,是指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原税率,并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将适用调整后的16%和10%的新税率,并根据新税率开具发票。
3.调整税率前发生的业务,如何正确开具发票呢?答:对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5月1日后,如发生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将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对于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的企业,如果需要额外开具发票,也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列默认显示调整后的税率。如果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4.调整税率后,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可有变化?答:在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一条是总则。随着税率的调整,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的扣除比例由11%调整为10%。还有一个特别规定,明确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加工商品,税率为16%,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税率调整前,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11%和13%扣除,税率调整后,可以按10%和12%扣除。
5.按12%扣除率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可有特定的适用范围?答: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为生产税率为16%的商品而购买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成品税率为10%的企业不纳入附加扣除政策,进项税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
6.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计算扣除呢?答: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改革为四、三级,降低农产品税率后,为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增加问题,给予这些企业保持抵扣不变的过渡性措施,即在11%的抵扣率基础上加2分,按照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产量17%,进项13%)。
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总体考虑是降低税率,同时降低退税率和抵扣率,有利于规范增值税制度,降低下一步税收风险。因此,扣除率同时降低一个点,确定为12%。
7.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要取得什么凭证进行扣除呢?答:一是农产品的采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在免税政策下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环节销售免税农产品的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采取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其扣除率是否有变化?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经核销抵扣后,仍按《核销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销售额确定,抵扣率为销售商品适用的税率。
9.调整税率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如何进行正确填写呢?答:一方面,申报表中原17%项目和11%项目的栏目名称相应变更为16%栏目和10%栏目,13%税率的相关栏目停刊。另一方面,考虑到可能存在申报上期税款的情况,纳税人在申报原税率为17%、11%的应税项目时,应按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填写相关栏目。简单来说,从6月申报期开始,如果要申报17%和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16%和10%项目的相关栏目。
10.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要符合哪些条件?答: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是只有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普通纳税人,才能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把这两个条款理解在一起,就是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普通纳税人,包括强制和自愿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次允许重新登记的企业不包括按照500万元标准登记为普通纳税人的企业。
二、重新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下同)或连续4个季度(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同时,只有在2018年5月1日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能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5月1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符合第一项条件要求,不属于重新登记范围。
11.办理转登记手续的时间有哪些规定?答:该政策实施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停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即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需要进行小规模重新登记的,可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8个月期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换句话说,在5月1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后,你不能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12.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安宁市,惠东县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答: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从轮换登记日的下一期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移登记日当期,增值税仍按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13.转登记日的下期当期,是以申报期还是所属期为准?答:所谓下一期和本期都是指在深圳或广州的税务登记期。
14.转登记后,申报方式有哪几种变化?如何把握按时申报?答:第一种情况:原月纳税在登记后继续。在变更登记日期的月份,仍按普通纳税人的规定缴纳税款,从次月起简单计算税款。
第二种情况:注册后将原来的按月纳税改为按季度纳税。在转移登记之日的当月,仍应按普通纳税人的规定缴纳税款。从转移登记日的次月起,应简单计算税款,并按季度缴纳。比如,转移登记日期的月份是7月,纳税人在7月仍然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8月开始,按季度简单计算缴纳税款,8月至9月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缴纳报告期内。
第三种情况:原税按季度缴纳,转移登记后继续按季度缴纳。这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在转移登记日的季度,仍按普通纳税人的规定缴纳税款,从下一季度开始简单计算税款。
第四种情况:原税按季度缴纳,登记后按月缴纳。在我们的判断中,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发生。如果是,在转移登记日的季度内,仍按普通纳税人的规定缴纳税款,从下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改变简单的月计税方式。
15.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如何处理?答:转入登记的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入登记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纳税额& mdash待抵扣进项税的核算。随着重新登记纳税人在重新登记前调整业务,不可抵扣进项税将是一个动态数据。纳税人要做好精准核算,税务机关也要做好疏导工作,予以特别关注,共同防范涉税风险。
16.转登记纳税人尚未抵扣的及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主要是出于哪些方面来考虑的?答:你可能会认为没有扣除的进项税应该转出,直接增加企业成本。虽然这很简单,但也有很多问题。第一,不可抵扣进项税是企业的权益,转移到成本就意味着不能再抵扣,对企业不利。二是重新注册的纳税人未来在重新注册前可能会调整业务,包括退货、折扣等。,以及通过检查和自检等方式进行退税。,所有这些都需要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纳入计算,这样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第三,一些出口企业还需要为未缴纳的进项税申请退税。因此,需要继续计算未缴纳的进项税。
17.纳税人转登记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折让、退回如何计算,如何申报?答:纳税人重新登记后,普通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购买行为,可能因折扣、暂停或退回销售而需要调整。18号公告规定,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如有上述业务,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进项税、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与原申报结果相比,纳税人可能少缴税款或多缴税款,无需重新填写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但会并入当期应纳税额进行销售折让、暂停或退回,并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18.转登记纳税人如何正确开具发票?答:首先,重新登记的纳税人从登记日的下一期开始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的,应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使用过税控装置并核对过票型的纳税人,重新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已实施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再次,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普通纳税人期间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变更发票或者补开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19.转登记纳税人是否永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且,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重新登记的纳税人不能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进项留抵退税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答:试行增值税退税的范围非常明确,即在以国家鼓励为主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R&D等现代服务业,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纳入增值税退税试点范围。
21.进项留抵退税具体如何操作?答: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最终增值税留抵一次性退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与财政部密切合作,研究具体落地办法。
22.加油站在5月1日以后可不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答:为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石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有加油站均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明确要求,从事石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都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因此,在此次统一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改革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仍不能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
23.有一家商贸企业,之前并没有达到一年8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但为了方便开票,企业自愿选择登记成了一般纳税人。这个企业在5月1日后能否转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答:之前自愿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企业,属于本次可以转移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当然,如果要重新注册,要看应税销售额,也就是说企业在申请重新注册前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是否已经超过500万,如果没有,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重新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
24.某企业有一些建筑服务是简易计税项目,在税率调整后如何补开发票?答:18号公告第九条关于补开发票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受税率调整影响的事项,不受税率调整影响的部分如何弥补或如何弥补。具体到上述情况,在税率调整前,如果已经按11%税率征税的建筑服务,在税率调整后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则应按11%的税率重新开具发票。单纯计税的建筑劳务如果不受税率调整的影响,如果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应根据单纯应税项目的征收率随时重新开具发票。
25.某建筑企业,之前签的一些建筑合同工期都好几年,之前都是分期收款,也都是按照11%的税率开了发票,5月1日以后再收款和开发票是按11%开还是10%开?答:税率的适用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完全一致,开具发票也完全一致。部分施工合同可能跨越5月1日税率调整时点,但不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认定。即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按照原税率计算纳税并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将根据调整后的税率计算税款并开具发票。因此,如果企业在5月1日后提供建筑服务,即使合同是在5月1日前签订的,也要按10%的税率征税,并按10%的税率开具发票。
26.某房地产企业,近期准备转让一个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项目,这个项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转让该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允许差额扣除吗?如何扣除?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转让未完工在建工程,本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一次性支付给政府部门的土地价款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部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27、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哪些实惠?答:在支付过程中,纳税人购买纳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其支付费用可按一定金额扣除,直接减少当期应缴纳的个税。
积累阶段,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由专业保险公司运营,投资收益稳定,账户权益长期增值。试点政策现阶段暂不对增值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增加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收入。
在领取阶段,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按照其他收入征税,其中25%免税,其余75%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最后,纳税人实际税负仅为7.5%,远低于本项目对应的20%法定税率。
28.什么是个人商业养老账户?答: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条件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即可享受试点政策。个人养老金账户是纳税人指定的商业银行的个人专用账户,用于收取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入和基金的递延税款。
29.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答: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根据收入稳定、长期锁定、终身给付、精算平衡的原则,为满足被保险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盈利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而开发设计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产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产品指引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届时,纳税人可参照指引购买相关养老保险产品。
30.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何时开始试点,有哪几个试点地区?会推广至全国吗?答: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省(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试点,试点时间暂定为一年。试点政策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统筹规划,向全国推广。
31.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适用对象有哪些要求?答: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其中,取得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是指连续六个月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扣缴单位是否在试点地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判断其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标准,不受纳税人实际工作地点等因素影响。
另一类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方、承租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场所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标准。
试点地区同时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取得上述收入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在一个地方享受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32.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在缴费环节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答:首先,计算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按纳税人当月工资或连续劳动报酬收入的6%计算,与1000元标准相比,金额较低的为允许扣除限额标准。
其次,采取限额内实际税前扣除。将计算的扣除限额标准与实际支付的月保费金额进行比较,较低的金额为税前实际可扣除金额。
纳税人应尽快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递延养老金扣除凭证,扣缴义务人将按上述标准进行扣除。
例:张三在福州某单位工作。2018年6月,购买符合条件的延税商业养老保险,每月缴纳800元。7月初,他取得了纳税递延养老金抵扣凭证进行支付,并立即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假设张三7月份工资收入总计13000元,8月份工资收入总计20000元。税前扣除额是多少?
分析:张三在7月初取得了税务递延养老金抵扣凭证,并提供给扣缴义务人,所以从7月开始可以享受试点政策,但由于工资收入可能每个月都有变化,抵扣金额也会相应不同。
税前扣除限额是通过计算比较7月份的工资收入与1000元确定的。1000 * 6% = 780元,低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780元。由于扣款金额在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将780元的扣款限额与张三每月实际缴纳的保费进行对比。800元的月保费大于780元,最后张三实际上可以在7月税前扣除780元。
8月,张三的工资收入变成了2万元,也就是2万元* 6% = 1200元,高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1000元。但他实际缴纳的保费800元低于1000元的扣除限额,最后张三和八月实际可以税前扣除800元。
33.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在缴费环节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答:首先,计算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年纳税,纳税人当年收入的6%与1.2万元标准相比,其中金额较低的为允许扣除限额标准。
其次,采取限额内实际税前扣除。将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与实际缴纳的年保费金额进行比较,选择较低的金额,得到税前可扣除的实际金额。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承包人、承租人在取得信息平台出具的纳税递延养老金扣除凭证后,可自行计算扣除金额,并在年度申报时税前扣除。
34.纳税人在积累环节、领取环节,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a:积累:养老基金账户关闭,产生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链接:根据保险合同,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试点政策对商业养老金收入25%免税,其余75%按10%的比例税率征税,相当于总税负的7.5%。相应的税款由保险公司直接代扣代缴。
35.财税22号文件中说的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这个如何理解?答: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纳税人从试点地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同一类型的收入,如两种工资,或者同时获得两种不同类型的收入,如劳动报酬收入和工资收入,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扣缴单位计算一个收入项目的扣除限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之所以有这一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纳税人同时取得两项或两项以上收入的情况,无论哪个扣缴义务人都能充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难以准确计算扣除限额;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双方扣款、纳税人重复享受政策等问题,体现政策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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