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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收筹划」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1:20:09
为了实现”
《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北京市税收筹划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在其有生之年倒计时经营管理期间的月末或季度末,包括尚未取得的销售额。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是指经纳税人单独核定的全部增值税销售,包括免税销售和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销售。“检验修理销售”和“支付风险评估变更销售”计入销售年度1月(或季度)的纳税审批,不计入销售年度的纳税期限。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其他人”,是指第三人。
北京税务筹划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数据,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管理地址”栏中填写的明细。
5.《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金融登记护照”,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签发的具有财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整合的社会中金融机构特征的相关护照。
6.《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财务事项申请表》中,需要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国际上明确规定的标准,应予以接收。在《财务事项申请表》后5日内,税务机关将同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选择遵循
支付程序;未办理单证的,自通知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纳税人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抵扣进项北京市税收筹划税。
七、纳税人销售运费、提供原材料修理和更换劳务(以下简称“应税运费和劳务”)以及销售公共服务、资产、资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应税运费和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国际标准,其中一项超过国际标准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的明确规定办理。
八、纳税人交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簿》经税务机关核对后,可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9.《办法》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该节假日届满之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有3天以上(含3天)法定节假日的,按照节假日天数顺延。
X.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配额认定具体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变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相关“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5号
《体制改革税收征管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政策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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