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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税」总局发文扩大境外投资者利润投资免税范围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1:2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和必要投资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用》(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外投资者从全国范围内的乡镇企业再分配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执行困难的新闻稿如下:

首先,外国投资者用他们的收益份额来偿还他们在全国范围内的乡村企业中的长期认购

,增加实收资产或资产公积,这符合“新增或转让增加全国乡镇企业实收资产或资产公积”。

二、外国投资者按照国际金融部门的明确规定,通过港元再投资计息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现金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外国投资者港元再投资计息账户当日,再由外国投资者港元再投资计息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

方账户,为符合“外国投资者以支票支付的必要投资收益,有关现金必须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必要投资前不得在国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明确规定。

三.按照《通知》第四条或第六条规定缴纳税款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有关明确规定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但只能适用缴纳相关收入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务协议有其他明确规定的,按照后续税务协议执行。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如何享受临时避税政策,应填写《非居民企业延期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数据调查报告表》(附后),并报送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补缴临时非税收入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延期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调查报告表》及相关合同、支付汇票等其他退税资料。

外国投资者按照《通知》第四条或第六条明确规定的滞纳金,应填写“中华民国代扣代缴”

调查报告表》,并报送主管利润分配企业的税务机关。

五、利润分配企业应当按照《通知》第三条的明确规定审核外国投资者提交的资料,并确认以下结果,实施临时税收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申报的数据是原始的,不存在漏项;

(2)具体收入支付中如何避税与境外投资者所报数据一致;

(3)境外投资者所报数据涉及的利润分配企业明细真实准确。

六、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实行临时税收政策的,应在具体缴纳所得税后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调查报告表》;

(2)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由利润分配企业补充的《非居民企业延期缴纳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数据调查报告表》。

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非居民企业延期缴纳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调查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将《非居民企业财务联系函》发送至《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并转发相关资料。

七、被投资企业负责人的税务机关或其他税务机关发现下列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非居民企业财务事项取得联系函》反馈给利润分配企业负责人的税务机关:

(一)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前提的相关事实或数据;

(二)境外投资者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的相关事实或数据。

八、税务机关负责人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可以非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者等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临时免税政策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九.利润分配企业未按本新闻稿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提交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导致不应享受临时免税政策的外国投资者享受临时暂停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明确规定追究如何避税和如何分配利润, 避税企业应扣除预扣税款的法律责任,并非法向外国投资者追缴应纳税款。

十、境外投资者应申报的数据,使其不应享受临时免税政策,而应享受临时免税政策,利润分配企业负责按照《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十一、外国投资者部分处置村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持有的投资,包括已享受临时非税收入政策的投资和未享受临时非税收入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未按照《通知》第六条规定缴纳递延税款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延迟缴纳税款期限自具体收取相关现金后第8日(含第8日)起计算。

十二、外国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向中介机构移交本新闻稿中明确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证明。

十三.本新闻稿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不征收利润分配所需投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难点的新闻稿》(商务部2018年第3号新闻稿)同时废止。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附加:

商务部

2018年10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司法部、商务部、国家体院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扩大境外投资者进行必要投资分配利润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配合《通知》的实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为分配利润所必需的投资暂扣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困难的新闻稿》(商务部2018年第53号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现在,我们来解读一下实施扩大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政策的相关难点。必要的投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暂免税收”)。

外国投资者以其所得份额偿还其作为全村企业大股东所认缴出资的避税金额,属于《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的“增加或转让境内全村企业实缴资产或资产准备金”的情形。凡符合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的,均可享受暂不按时征收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境外必要投资港元结算业务必要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港元再投资账户在境内进行必要的投资。外国投资者按照本条明确规定划转再投资现金的,相关港币收入现金当日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划转至境外投资者港币再投资账户并计息的,视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用于必要投资的收入以支票支付的,必须将有关现金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

根据《通知》第九条规定,《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者分配利润所需投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7〕88号)同时废止。根据新闻稿第13条,该新闻稿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不征收利润分配所需投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难点的新闻稿》(商务部2018年第3号新闻稿)。本通知及新闻稿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含)的外国投资者股息、储蓄等权利投资收益。对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收入再投资适用临时免税政策的难点问题,仍应按照商务部财税[2017]88号《如何避税》和2018年第3号新闻稿等适用、明确的规定处理。凡按适用明文规定可享受临时不征税优惠待遇的,仍可按国税发〔2017〕88号文第五条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并补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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