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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避税方法」税务总局明确委托投资受益所有人判定政策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1:28:33

非居民委托外商投资政府机构投资村民中小企业股份和产权所获得的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可以减免外国税法明确规定的纳税责任,即不向非居民支付或少支付。

或者

一般来说,非居民委托外商投资政府机构投资,受托人收到的费用或报酬与投资收益无关。比如两国同意委托投资100万元,无论是赚钱还是赔钱,都必须给投资政府公司避税法代理机构5万元的费用或报酬。税收制度明确规定,非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享受约定的待遇并减免缴费责任;但如果两国约定非居民委托100万元的投资,将投资收益进行分割,损失减少费用或报酬,则费用或报酬与投资收益相关,这部分费用或报酬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今天,外国投资政府机构在不同层次上有广泛的委托投资。比如A公司收集大量非居民委托投资再委托B公司,B公司收集大量类似A公司的投资再委托C公司,公司的避税方式最终导致公司进行必要的投资,然后反过来返还投资收益。各级受托人收取的费用或报酬与投资收益是否静止有关,谁也无法界定谁是委托投资的受益人,直接影响投资者是否享受税收协议待遇。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课题组核心成员和三大律所就如何界定委托投资以及如何应对委托投资收益不能与投资轮中其他当事人的报酬具体区分的情况提出意见。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委托投资的新闻稿》,明确了委托投资的定义、非居民委托投资申请税务协议处理应提供的信息、不同情况下审查信息后的处理方法、后续管理政策,以明确委托投资效益判断的国际标准。

该新闻稿将“委托投资”定义为:非居民必须将自有资金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的外国政府机构投资于村民中小企业的股份和物权,其中“具有专业知识的外国政府机构”是指在其居住国或周边地区经中央政府许可从事股票经理、资金管理、资金和股票托管的银行。在委托投资期间,国外专业知识政府机构独立于自有资金管理委托资金。外国专业知识政府机构根据相应的委托或全权协议收取费率或报酬。委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可能性由非居民取得并承担。

新闻稿要求非居民申请受托投资收益税务协议处理,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投资轮各方(包括非居民、投资管理人员或投资总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等)签订的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以及其他可以说明投资业务的信息。信息的细节应包括委托投资权益的可能性和构成,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收益的约定;逐层返还给非居民的投资收益和其他收益的数据和凭证,以及收益类别的认定和划分说明;税务机关判断收益不需要其他信息。

新闻稿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审查非居民提交的信息后,将对收入类别进行单独处理:

如果投资收益的收益类别为分红或贷款,且收益的实物属性在逐层返还非居民的步骤中没有发生变化,且有证据证明收益是专门返还给非居民的,则可以判断非居民没有收益,可以享受税收协议相应条款明确规定的待遇;

如果投资轮上除非居民以外的各方均收取企业避税方法的费用或获得与股息、贷款相关的报酬,则非居民不是这部分费用或报酬的受益人,这部分费用或报酬不享受税收协定股息、贷款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待遇;

如果投资收益的收益类别是个人财产性利润,或者其他不适用无人从竞争中获益规则的收益类别,应按税收协定相应条款的明确规定办理。

非居民或其委托中介拒绝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无法区分非居民委托投资收益与投资轮上其他方的报酬的,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相应的税务协议处理;

非居民未能与其中一个投资轮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价格的标准、方法及相关信息。未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证明密切相关方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标准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给予相应的税务协议处理;

税务机关将采用数据交换等方式,对非居民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凭据、收入类别的认定和分类等相关证据进行核对,以证明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经核实与具体情况不符的,已批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撤销原审批决定,并按

以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必要性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领事事务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信息公司申请非居民受益身份时避税手段较少,新闻稿从方便纳税的角度做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符合协议分红或贷款规定免税待遇的非居民,三年内从相同指令集、相同投资轮、相同投资合同或协议获得的投资收益,可免于向同一负责人的税务机关重复提交受益人受益人受益人申请。但是,非居民受益人的个人身份资料没有变化的,应当立即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该董事表示,新闻稿将成为委托投资中更必要的基本纳税权,增加假设,更好地保护纳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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