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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注册公司」问:“独董”与兼职董事个税缴法不同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1:44:15
一家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财务人员讨论,公司董事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兼职董事)。根据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支付津贴的议案》的明确规定,本公司向独立的胶州注册公司董事支付的津贴为25,000港元/人/年(含税),向非独立董事支付的津贴为10,000港元/人/年(含税)。两个应税项目在代扣代缴审批上有区别吗?
董事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独立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香港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意见》(发〔2001〕102号),是指除公司董事外,不担任其他职务,且与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其主要股东没有关系,可能妨碍其独立主观判断的董事。对于一个人因担任董事而获得的董事费收入,国家协会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难点问题的明确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属于劳动报酬所得的实物性质,个人所得税按劳动报酬所得征收。应该指出的是,根据国家研究所
具体主席团
《关于落实部分政策难点的通知》(国税发[2009] 121号胶州注册公司),仅适用于一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不在公司任职或受聘的情况。
非独立董事费用应与工资一并支付。如果港交所董事(主任)同时担任中小企业必要的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中小企业必要的管理职务,但实际从事中小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则应判断其在中小企业中具有董事(主任)和员工的双重身份。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的明确规定,公司(含关联公司)聘请一人兼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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