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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注册公司」四部门将重点检查14类涉企收费!分三阶段进行
发布时间 : 2021-04-21 11:44:16
昨天,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造和信息化部、国务院联合发布了《企业相关收费清理状况专项检查方案》。根据计划,四家机构将对大部分与企业相关的收费清理状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包括14类与企业相关的收费。
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临时职能的社会团体、中央政府基金会收取的企业相关行政性收费、行政审批后企业相关管理的休闲娱乐性收费、市场监管和准入等强制性企业收费、中国商人和行业协会企业收费。
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
(一)对于取消、暂停和免除国家总令,以及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财政性基金国际标准(见所附政策文件),不按时落实到位的;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基金审批管理的明确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国际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3)行政审批后设立公共服务提供者(包括各种新技术审核、结论、风险评估、高评价、检测、检验、法医鉴定、鉴定、证明、讨论、检测等)没有法律依据的。,下同)并收取费用;
(4)融资审批后设立公共服务提供者并收取费用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政府机构及其所属单位通过设定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中小企业的支付负担;
(六)将中央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移交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中介组织承担和收取费用;如何注册公司
(七)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利用信息技术平台收取费用;
(八)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收取费用,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有偿公共服务;
(九)政府机关和下属单位非法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各类
、年检、法医调查报告,增加中小企业负担;
(十)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机构,以行政职务、垄断信誉、指定公共服务、强制公共服务等方式收费的;
(11)行业协会的中国商人强迫中小企业参加会议收税,并强迫他们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
(十二)行业协会中的中国商人依托临时职能或利用行政自然资源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国际收费标准;
(13)行政审批后未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政府基金会、服务提供者服务费指标表,未按中央政府价格登记公司经营管理、休闲娱乐费用,未建立规范的公示制度;
(十四)中小企业反映的其他违法收费。
(一)下一阶段自查自纠(7月15日至8月15日)。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制造、信息技术、行政等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省台企业相关收费现状进行了深入调查,摸清了企业相关收费的品种、物性、国际标准、范围、金额和依据。同时,如何注册公司,通过书面调查结果、座谈会上的文化交流、问卷调查、第三方风险评估等方法,普遍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中小企业的支付状况和负担水平。在调查结果见底的基础上,我们将对照检查范围和重点项目,认真对省台公路涉及企业收取的费用进行自查自纠。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明确规定和现阶段具体条件的收费项目,不允许取消,应最大限度降低过高的国际收费标准。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制造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应详细说明组织状况、取得的效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管理政策和建议,并于8月底和5月底向财政部提交工作报告,同时抄送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造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家监管办。
(二)下一阶段勘探检查(8月16日至8月31日)。
财政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造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将向有关机构报告,组成4个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调查检查,被检查的省和地区另行通知。同时,审计署将对涉案企业收费状况进行重点项目审计,跟踪停滞情况。审计结果将按月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监管办公室。
(3)下一阶段整改治理(9月1日至9月30日)。
财政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各省市(区、市)企业收费自查自纠情况,公布取消、变更和规范企业收费的政策措施。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副乡长(会议)职能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依托平台加大对违法收费的查处和披露力度,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对于已核实的不合理收费问题,将追究相关机构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并将处理情况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特区政府的监督范围。下一阶段整改管理结束后,将在第一时间形成专项检查报告,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的特殊减费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收费管理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办发[2014]30号)
2.财政部关于如何注册国家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公司公告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67号)
3.财政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98号)
4.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国际标准的通知
(NDRC物价[2013]1494号)
5.财政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清理煤炭、天然气和原油收费基础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14〕74号)
6.财政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回乡诊疗行政性收费困难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7.财政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暂停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税[2014]101号)
8.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免征中央相关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9.财政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公司水路相关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的通知
(财税[2015]92号)
10.财政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若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税[2015]102号)
11.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房屋转让商标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国际标准的通知
(NDRC物价[2015]2136号)
12.财政部关于取消、暂停和整合部分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6]11号)
1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扩大相关中央政府基金会豁免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14.财政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豁免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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