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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百科

总局发布关于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衔接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1:15:35

2018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企业集团注销核准登记和四项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四项行政许可等涉及市场监管职能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发放,加强企业信息公开。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书》,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放宽使用名称的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品牌名称、行业或经营特点相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及简称的,由母公司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提出,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母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其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的名称或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审查企业集团成员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二是加强企业集团信息公开。企业集团注销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名称及其成员信息。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书》的,不得公示。三是依法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核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取消企业相关备案,做好登记机关信息推送。


《决定》明确取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和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的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和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相关企业无需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由当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相关企业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和共享。分(支)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做好登记信息公示工作,将分(支)公司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公司(外商投资合伙)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下载登记名称并上传公示。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导入当地登记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提示。


三、调整申报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


根据《决定》要求,申请人申请补发遗失、损毁的营业执照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指定报刊宣布作废,企业将按照自主公示、自负盈亏的原则,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公示《营业执照注销声明》。企业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换发手续时,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无效声明》。


四、完善系统功能,提高信息安全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改革力度,增设“集团母公司公示”“营业执照无效宣告”等栏目。市场监管总局将另行发布相关技术方案,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9月1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做好注册信息的传递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便利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服务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多跑数据”的目标,推动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取得更大成效。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安排,落实责任分工。对于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修订后,按照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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