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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的解释》。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1:16:04

2018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亏损结转及补偿期限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解释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亏损结转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亏损结转及补偿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在阅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助力创新创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扩大小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等。这些减税措施降低了创业创新成本,调动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对提高我国创新能力和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发展,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这两类企业的损失结转和赔偿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7月11日发布《通知》,明确了延长这两类企业损失结转和赔偿期限的政策。为确保上述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明确了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口径和征管操作,便于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执行情况和纳税人正确理解享受。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合格前五年的年份。


具有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科技企业资质的企业(以下统称“资质”)的相关资质在不同纳税年度会发生变化。《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表示,《公告》所称符合条件的企业前五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前五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无论其是否符合条件。


为准确理解《通知》规定的“合格前五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进一步解释了《通知》的适用情形,即2018年合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合格,均允许在以后年度弥补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对于2018年以后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类比进行亏损结转的税务处理。举例如下:例1:某企业2018年合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亏损200万元,2017年亏损200万元,2018年亏损50万元。根据《通知及公告》,2013年至2017年期间,无论企业是否合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以2017年200万元收入和2018年50万元收入进行补偿。2019年至2023年有收入的,仍可补偿;2014年公司亏损200万元,依次由2019年至2024年的收入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由2019年至2025年的收入弥补。


例2:从前面的例子来看,企业2019年以来不合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2013年至2015年未决亏损的最长结转期为10年,不受影响。如果企业在2024年之前的任何一年重新合格,根据《通知》和《公告》的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允许在未来10年内结转弥补,即2020年至2029年的收入允许依次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合格,根据《通知公告》的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能结转以后五年弥补,即2020年至2024年的收入用于弥补未弥补的亏损,2025年至2029年的收入不允许弥补。


(二)明确资格年确定方法。


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的资质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年度评估后,给予中小科技企业入库登记号。为此,《公告》明确规定了两者资质年限的确定方法。


1、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年度确定方法。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和有效期。为确保企业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公告》明确指出,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资质年度。例子如下:


例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为3年。公告显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符合条件的年份。


2.如何确定中小科技企业年度资质?中小科技企业只有入库登记号标明的年份,应在每年3月底前进行评估。为此,《公告》明确规定,中小科技企业合格年度按照中小科技企业入库登记号标明的年度确定。例子如下:


例4:某中小科技企业于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号,编号所指年份为2018年。公告显示,2018年为合格年。


(3)明确企业改制中结转和弥补亏损的年度。


1、适用于企业合并损失结转弥补年限的特殊税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被合并企业继承。为此,《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被合并企业继承被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确定;被合并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未弥补的继承损失的结转期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例子如下:


例:2018年,企业a吸收合并企业b,适用特殊税收处理规定。其中,企业A不合格,2016年未弥补亏损允许结转下五年弥补。b企业合格,2016年未弥补亏损允许结转下10年弥补。合并后企业A 2016年未弥补的亏损,包括合并前企业A和合并前企业B的亏损,按照《通知》和《公告》分别处理,即合并后企业A 2016年未弥补的亏损,其中合并前企业A未弥补的亏损只允许用2018年至2021年的收入弥补;企业b在合并前未完成的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计算,然后允许以2018年至2026年的收入进行补偿。如果2018年被合并企业A合格,则2016年被合并企业A的未弥补亏损,包括被合并企业A的未弥补亏损和企业B的未弥补亏损,允许以2018年至2026年的收入进行补偿。


2、适用特殊税收处理的企业分部亏损结转弥补年限。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分立企业的损失,由分立企业继续赔偿。因此,《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分立企业继承分立企业未决亏损的结转期限,按照分立企业亏损的结转期限确定;分立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未弥补的继承损失的结转期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办理。例子如下:


例6:2018年,企业a分为企业b和企业c,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其中,企业A合格,2016年未弥补亏损允许结转下10年弥补。新设立的企业B和C分别继承了企业A 2016年的未弥补亏损。根据《通知》和《公告》的规定,分离后,企业B、C分别继承企业A 2016年度的未弥补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计算后,无论企业B、C分离后是否合格,均允许用2018年至2026年的收入进行弥补。


(4)明确延长损失结转期限的政策收集和管理。


为落实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要求,《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延长亏损结转弥补期限的政策,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也就是说,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的延长亏损结转和弥补期限条件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时,应当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和弥补期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五)明确公告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是对其相关事项的具体细化,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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