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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避税”合同是无效的,最高法院案例提示了节税规划的盲点。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1:16:06
2018年12月28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发布了第一批年度影响力税收司法审判案例,其中龙华新区刘志文等人诉新德益公司案榜上有名。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最高法院援引税收法定原则,认为受托人通过收取委托服务费帮助委托方避税的行为不合理,阻碍了国家税收和不动产登记过户制度的正常运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案情介绍。
新德艺公司通过拍卖程序取得了一家娱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为办理拍卖行的纳税及过户事宜,信德艺公司(甲方,委托方)与刘志文(乙方)于2012年10月22日,委托方与乔海勇(保证人)签订了《龙华新区信德艺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惠城德艺娱乐有限公司房地产及土地出让招标的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第三条规定,甲方应于2012年11月2日前缴纳税费550万元,并在税费处理完毕后两天内(税务收据出来后)缴纳10万元。
之后,刘志文办理了《异常户认定登记表》,交给信德益公司,要求信德益公司以登记表能达到相当于免税证明的免税效果为由,支付第二笔金额150万元。辛德义拒绝付款,刘志文也没有继续办理委托事宜。后信德益公司自行缴纳契税及滞纳金366万元,自行办理产权证。信德益公司起诉龙华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要求判令刘志文返还550万元,刘志文反诉要求信德益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15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向惠城高级人事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刘志文返还信德益公司已支付的550万元。刘志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及各方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异常用户登记表》的办理是否可以视为刘志文履行了《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刘志文认为自己办理了《异常用户登记表》交给委托方,实现了免除委托方纳税的效果。登记表本质上等同于完税证明,应视为实质履行了合同义务。
信德益公司观点:登记表取得时间早于合同订立时间,契税及过户登记由信德益公司自行办理。如果刘志文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他应该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有效,刘志文办理的《异常户认定登记表》实质上免除了信德益公司缴纳营业税,相当于免税证明和税务收据,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因此,新德益公司支付的550万元无法退还。
二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有效,信德益公司前期支付的550万元属于其根据合同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税款,刘志文应提供真实合法的印花税票和发票用于支付相应费用,这也是对受托人使用款项的一种约束。刘志文提供的《异常户认定登记表》从时间上看是在委托合同签订前形成的,其声称新德益公司因办理该表而免除相关税费的主张没有充分依据。刘志文没有用这笔钱交税,所以应该归还。
三.中国税收评论。
(一)最高法院判决亮点:引用税收法定原则,深入探讨办理《异常户认定登记表》不能视为履行合同义务,对《委托合同》的合法性持否定态度。
1.最高法院援引税收法定原则,对《异常家庭认定登记表》的性质进行了深入探讨。
二审法院仅反驳《异常住户认定登记表》的办理是否可以视为刘志文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其办理时间早于委托合同签订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从四个方面讨论了这个问题。一是关于异常户认定的节税效果,指出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异常户只是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被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未改正、经实地核查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一种认定。不影响应纳税款的征收,非正常户证明仅用于办理涉案房产、土地的过户手续,不能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第二,合同约定的主要事项——产权证的办理,由信德益公司自行完成。第三,根据税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征、免征、退征、补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因此,信德益公司收购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种类和金额,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行政机关也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征税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志文通过收取委托活动费用达到免税目的,其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对委托合同的效力持否定态度。
根据二审判决书显示的签订《委托合同》的背景细节,虽然合同约定的税务代理服务形式不违法,但服务费实质上涉嫌违反税法。因此,最高法院虽然没有直接否定《委托合同》的效力,但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行为均为合理避税的情况下,该行为会阻碍国家税收和不动产登记过户制度的正常运行,导致权力寻租腐败的发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入选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等组织的“中国首届年度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笔者认为其最大的亮点在于引用税收法定原则穿透委托合同的形式,指出服务代理行为的本质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积极肯定合同的效力,就会助长违反税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披上合法外衣的筹划行为,不利于保护国家税收。但是,委托合同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理由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与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
(2)案例延伸:税务筹划要符合合法性、合理性的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税收标准体系中,除少数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外,大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规章、通知、公告、答复等形式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几乎涵盖所有税种,内容复杂,法律形式多样。由于税法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涉税事项重大复杂的企业无法凭借自身力量完成税务筹划以达到节税目的,往往会委托第三方涉税服务机构或个人进行征税。但在实践中,很多所谓的策划业务被称为“策划”,实际上并不符合税法要求,非法策划使企业面临偷税漏税的风险。
税收筹划应当符合税法要求,包括形式的合法性、关联交易的安排、纳税申报、减免税、优惠待遇等应当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要满足实质合法性,经济交易和纳税安排的本质要满足实质税收要求,与税收立法目的相一致。目前,随着税务机关大数据税务管理能力的提升,无论是金三系统的推出,还是税收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系统的信息在线提交,只依靠税务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忽视合法性、合理性要求的“税务筹划”,都可能导致企业面临被查偷税的行政责任风险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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