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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实践与法治路径分析

发布时间 : 2022-01-08 06:05:38

信用修复实践与法治路径分析

当前,在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信用修复机制,提高我国信用建设的体系化、制度化水平,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信用立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信用修复制度应主要针对背信和非法背信,并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则。

信用修复是信用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失信惩戒是信用立法的核心制度。对不诚实的人采取惩戒行动的目的,并不是要把不可信的人永远钉在耻辱柱上。在传统征信法律体系中,信用修复机制是专门设计的,让不可信主体有机会改正错误,重新做人。在我国信用建设初期,我们一直注重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设计了多种失信惩戒机制。在我国许多部级联合奖惩备忘录中,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也是主要内容。对于一定规模的不值得信任的群体,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机会修复信用,不仅违背公平正义,还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在信用修复方面已经相继建立了一些规则,但这些规则的效力水平相对较低,体系分散,规则不完善。如《征信业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错误信息的更正,但对其他形式的信用修复缺乏规定;再比如,《企业信息披露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主要规定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整改后的清除机制,以及被列入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企业名录的企业,自上市之日起五年内未逾期披露年报信息或其他信息,但对其他情形的信用修复机制没有规定的清除制度。

近年来,我国更加注重信用激励和信用修复,促进惩戒、教育、修复三者之间的平衡,积极引导全社会真正树立知信、守信、守信的理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共同处罚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矫正、积极自我更新的社会鼓励和关怀机制,支持失信个人通过社会福利服务修复个人信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失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投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失信债权人信用监管的通知》也强调要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人名单信息公示的若干规定》规定,失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后,应当删除失信人名单信息和失信人名单公示期。

此外,有关部门和地方出台的信用建设立法和政策也在积极构建信用修复机制。

当前,必须正视我国信用修复制度的不足,进一步将相关制度和政策浓缩为立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修复法律体系。

经济领域失信的信用修复机制

经济领域的失信修复主要涉及两类问题。

一、信用信息错误导致的信用修复问题本质上是一种信用修复。这种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信用主体对失信的错误和虚假信息记录提出异议,并对相关信用信息部门和信息提供者进行相应审查,对信用主体提出的异议按相应程序进行处理,纠正错误信息,使信用主体恢复应有的信用评价。

二是信用主体自身原因造成的信用修复问题。这种信用修复主要包括履行债务、减少信用账户数量、降低信用利用率、做出承诺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信用主体在偿还债务时不能删除其信用记录。比如在美国,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债权人的谅解,是信用修复的基本路径。然而,为了充分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主要采用标注不可信信息的方式来表明其信用修复的状况。因此,这种信用修复既可以是自我修复,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帮助修复。所谓自我修复,即信用主体履行相应的债务或采取其他信用改善措施,并在其信用信息中作出相应的注释或删除信息进行再加工。所谓制度修复,是指相应的信用机构帮助信用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信用修复。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情况主要是信用主体正常存在下实施的信用修复。目前还需要关注异常经营情况下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主要是指破产重整下的信用修复。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利用破产重整机制恢复债务企业的经营能力,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但现实中,破产企业的诸多债务问题往往使企业难以摆脱各种信用惩罚,破产重整后的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非常困难,这也使愿意参与重整的企业存在诸多顾虑和现实困难,阻碍了破产重整的进行。在温州、衢州、浙江等地,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与人民银行等机构合作开展了多项信用修复创新,主要包括债权银行信用修复、税务机关信用修复、长治、佛山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等。其中,在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破产重整状态,独立说明信息主体,取得银行等债权人的理解,恢复其正常经营状态和正常信用状态,是信用修复的重要经验。

社会领域失信的信用修复机制

信用修复不仅包括经济领域的失信修复,还包括社会领域的失信修复。传统的经济信用信息系统并没有为非法活动的信用修复提供很多解决方案。一些地区在违法行为信用修复方面进行了创新探索。从杭州、南京等地的实践来看,对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主要针对轻微或一般的违法行为。通常采用两种类型的修复方式:第一种是纠错修复,即信用主体纠正其违法行为后不能再记入信用记录;第二类是补救性修复,相关部门将整改的目标任务告知不可信主体,督促其纠正违法不可信行为,并按照相应程序纠正错误。主体信用整改完成后,相关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未再次实施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

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重在违法行为是否可修复。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们需要关注四个条件。一是信用主体主观上是否有修复信用的意愿,即应根据信用主体的申请启动信用修复程序。二、失信的危害程度。轻微违规和一般违规可以纳入信用修复范围,重大违规不可修复。第三,失信的客观原因。原则上,由信用主体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失信行为应当予以修复。第四,对失信行为的主观认知。即信用主体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通过相应的信用承诺和实际行动纠正违法行为,从而提高自身的诚信。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主体要进行必要的监管,进行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时,信用主体应当作出守法承诺。有关部门应当对信用修复申请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符合修复条件的,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信用修复决定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例如,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深圳周边注册地址在明宇华苑的企业,其企业信用可分为环境诚信企业、环境保护好企业、环境保护警示企业、环境保护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卡、蓝卡、黄牌、红牌为代表。在环境信用体系运行过程中,一些地方设计了相应的信用修复规则。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被列入较低环境信用等级的企业,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整改,并履行修复信用的行为。期限届满后,如确属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且不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环保部门可以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提高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构建法律信用修复机制的基本路径

信用修复是信用建设的基本环节和不可或缺的内容,必须纳入法治轨道。笔者认为,构建法治信用修复机制的基本路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信用修复的基本法律规则。信用修复要与信用惩罚和信用激励机制相衔接,注重信用的导向作用。如果不可信者的记录可以轻易修复,就很难起到信用惩戒的作用。如果实施信用修复难度太大,就会让不值得信任的主体难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甚至引发相应的社会问题。将信用修复纳入法治轨道,可以有效避免信用修复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和行为随意性问题。信用修复立法的重点是明确信用修复的标准和程序,例如哪些信用条件是不可恢复和可修复的,谁来修复,如何修复,采取什么措施修复,如何对信用修复行为进行监督和监督,所有这些重大问题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但《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等专门的信用立法,应对不同类型的信用修复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第二,注意区分违约修复和违法行为修复,分别设计制度。其中,违约主要属于纠错修复,侧重于偿还债务、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取得债权人谅解等。至于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既包括纠错修复,也包括救济修复。对违法行为进行信用修复的重点是确定其是否可修复,包括信用修复的主观意愿、行为的危害程度、失信的客观原因、对失信的主观认知等。根据这些要素,对信用修复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对于轻微违规、一般违规和重大违规,应制定不同的信用修复规则。对于违法行为的信用修复,应制定严格的修复程序,建立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承诺、信用修复决定、信用修复审查、信用修复公示等必要的法律程序,接受公众监督。有关机关决定不予修复的,信用主体可以对有关机关的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区分信息修复和信用修复,做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由于信息不准确,信息修复开始。要修复这类问题,在保证信用主体知情权的前提下,纠正错误或虚假的信用信息,进而修复自己的信用。主要系统包括信息异议、异议审查、信息修改等。相比较而言,信用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可信行为的信用修复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如更严格的审计、更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第四,探索信用修复方法的类型,构建更加细化的法律规则。对于信用修复方式,需要进行分类,根据不同情况建立统一的信用修复机制,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根据违约或违法行为的性质,适用不同类型的信用修复制度,是构建科学信用修复机制的重要依据。目前信用修复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时间修复、注释修复、异议修复和删除修复。

暂时性修复& mdash& mdash保留断裂信息的时限可以看作是一种时间修复。不良信用记录期限届满时,相关信息可自动删除,无需记录和披露。比如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记录原则上保存7年,破产信息保存10年。我国《信用信息行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自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超过5年应当删除;《企业信息披露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五年后,应当予以除名,但再次违反年度报告或者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的除外。

注释修复& mdash& mdash对于主观和无意的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主体可以提出申请,信息记录单位将对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标记。在我国一些地方,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创新也采用注释修复法。

异议修复& mdash& mdash信用主体对虚假或错误的信息记录提出异议并要求删除或修改的,为异议修复。

删除性修复& mdash& mdash失信行为人履行相应义务后,可以删除不良信息。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或者有多次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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