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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 : 2022-01-09 06:4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室(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当月起,3年内(36个月,下同),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将按每户每年1.2万元的限额依次扣除。最高限额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减免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限;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减免税限额按月折算。换算公式为:注册深圳公司减免税限额唐飞=年减免税限额&除;12 &倍;实际运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三年内按实际从业人数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优惠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达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计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计算的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会计上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大于会计减免税总额的,以会计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企业实际减征或者免征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会计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最终汇算清缴时,企业按差额扣除企业所得税。当年扣费不能完成的,不结转下年。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按月折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会计减免税总额= &适马;今年每个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都在这个单位工作&除;12 &倍;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三。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是指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令第号)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和自谋职业安置。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士兵身份,并留存《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员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转业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复员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士官转业档案》备查。
聘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将留存以下资料备查:l .《中国人民解放军复员军人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今年企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工作计划表(见附件)。
5.聘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不仅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适用其他支持就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允许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已享受上一年度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退役士兵,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曾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根据益阳、塘厦镇通知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把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作为重要任务,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退役军人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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