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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 2022-01-10 06:33:3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积极支持、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用互联网方式,为依法应当注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成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市场主体。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按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艺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便民服务活动和依法不需要许可的零星小额交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的。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需向登记机关登记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允许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以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

四.以网上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蛟河。深圳的住宅用于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应做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后标明(只能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注册市场主体的经营者依法注册,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注册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出口退税登记深圳公司服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登记市场主体。

6.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信息、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注册市场主体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执行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登记局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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