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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总结:十四类特殊行业的注册资金门槛

发布时间 : 2022-01-13 06:04:33

千百惠总结:十四类特殊行业的注册资金门槛

对于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建筑、典当、外商投资、劳务派遣等十四个想要注册的行业,仍然遵循原公司法,有相应的注册要求。千百惠总结了这十四个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门槛,希望对注册这十四家公司的老板们有所帮助。

  基金型企业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允许在有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术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词语。北京作为一个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品名称和贸易术语之间使用。

3.基金类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出资,成立时实缴资本(实缴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根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注册资本将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5.至少3名高管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营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投资非证券业务、投资管理和咨询。(基金型企业可以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发放贷款。

(二)公开交易的证券投资或者金融衍生品交易。

(三)公开募集资金;

(4)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托管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设立时实缴资本(实缴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9.至少3名高管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营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托管基金企业的业务范围核定为:投资非证券业务、投资管理和咨询。

  集团企业

(一)国家规定母公司5000万元,母子合并1亿元,可与集团(五家以上子公司)挂钩;

(2)浙江省将此放宽至母公司3000万元,母子合并至5000万元控股集团;

(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企业准入十项改革措施》鼓励设立投资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至10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公司,允许先使用集团名称,符合条件后再颁发集团注册证书。对浙江省五批拥有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母公司、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至5000万元。鼓励文化、教育、旅游、农业开发企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至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至3000万元。取得浙江省称号的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5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放宽至300万元。高新技术、文化、旅游、体育、养殖和中介服务公司可放宽至200万元。

  证券类公司

(一)《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性证券公司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纪类证券公司;

(2)证监会《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5号令规定,证券公司子公司设立委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实收资本必须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从事证券承销、上市推荐、财务咨询等业务的投行子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3)《外资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六条规定,外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性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四)《证券法》没有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最低注册资本,即使《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没有规定;

(五)《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有资本不少于2亿元,但对最低注册资本没有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此做了补充规定,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6)《证券法》未规定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六条规定: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封闭式基金存续期不得少于五年,最低募集资金额不得低于2亿元,基金各发起人实缴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对开放式基金的规定与封闭式基金相同;基金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设立华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8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十条规定: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八)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12号令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随时保持不低于5000万元;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收资金不低于80亿元。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包括不少于1500万美元的外汇等值。

  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但是,没有期货交易所的规定。

  银行企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2)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等值2亿元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由总行无偿提供不少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货币营运资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2月)第三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在《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的,境外机构、外资企业、驻华机构、港澳台省驻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以及部分非外资企业的外汇业务,应当分别符合要求

(一)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不少于等值1亿元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3亿元;

(三)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亿元。

特定法律

第三十二条在《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各类客户综合外汇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不少于等值的人民币2亿元;

(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等值的人民币4亿元;

(三)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3亿元。

第三十三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允许在《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分别符合境外机构外汇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外国驻华机构、港澳台省驻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以及部分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的下列要求:

(一)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低于2亿元,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低于1亿元,外汇营运资金应不低于等值的1亿元可自由兑换货币;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

(三)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其中人民币资本不低于1亿元,外汇资本不低于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亿元。

第三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港澳台省驻内地代表机构、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人民币业务以及部分非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在《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为各类客户办理的全方位外汇业务,应当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低于3亿元,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低于1亿元,外汇营运资金应不低于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亿元;

(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亿元,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外汇资本应不低于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亿元;

(三)独资财务公司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亿元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允许在《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各类客户的综合外汇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和拥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全部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非外资企业:

(一)外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应不低于4亿元,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低于2亿元,外汇营运资金应不低于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亿元;

(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6亿元,其中人民币资本不低于2亿元,外汇资本不低于4亿元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三)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其中人民币资本不低于2亿元,外汇资本不低于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3亿元。

第三十六条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允许在《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对经营综合外汇业务和综合人民币业务的各类客户,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不低于6亿元,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不低于4亿元,外汇营运资金不低于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2亿元;

(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其中人民币资本不低于6亿元,外汇资本不低于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4亿元;

(三)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亿元,其中人民币资本不得低于4亿元,外汇资本不得低于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3亿元。

(4)《中国人民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5)《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从事外汇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具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另一外汇资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第3号令规定,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美元;申请设立其他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公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由财政部批准。

  保险企业

(1)《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2)《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监发〔2000〕2号)进一步规定,全国范围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特定区域内经营的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合资保险公司和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最低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由其总机构以等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自由兑换货币无偿拨付;

(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投资不得低于实缴货币5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实缴货币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实缴货币1000万元;

(5)《保险经纪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无论组织形式如何,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实缴货币1000万元;

(6)《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合伙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投资不得低于实缴货币5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实缴货币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实缴货币1000万元;

(7)《设立再保险公司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规定,寿险再保险公司和非寿险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在绥芬河市和宝安的投资应采用可自由兑换货币。

  外商投资创业公司

(1)《设立外商投资投资公司暂行规定》(1995年4月4日)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二)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第4号令第五条、第六条可以判断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最低资本不低于2500万美元。

  文化事业企业

(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化部暂行规定》(令第3号)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343号)第十一条规定,出版单位应当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建设事业企业

(1)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甲级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乙类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在100万元以上;建设部77号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四级: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四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条例》(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02号令)规定,具有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乙类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丙类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4)《城市规划单位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号)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乙类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丙类注册资本不低于20万元;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质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乙类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典当行

(1)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货币资本;

(二)第十二条规定,设有分支机构的典当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第十六条规定,每个分支机构应当分配不少于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每个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旅游企业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规定,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

(三)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并额外缴纳质量保证金5万元。

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外合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400万元人民币。

  运输企业

(一)一类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二类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销售代理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或营业点,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6号《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达到最低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海关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代理报关企业管理条例》(海关总署令第52号)第五条规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50万元以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专业报关企业管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0号)第五条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并注册报关,注册资本应当在150万元以上。

  资产评估企业

(1)《公司法》: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的最低资本为10万元;

(二)取得财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受限制;

(三)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有限责任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信息产业企业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第六条申请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3号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对于增值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对于增值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设立社会团体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深圳公司注册地址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下列最低限额。

1.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

4.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特定行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需要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实收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票总数的乘积,不应理解为股票发行总价格。由于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面值溢价发行,但超面值发行产生的溢价并不登记为资本,即注册资本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能与实际资产额不一致。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最高限额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实收资本是会计科目中的一个科目,是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一般来说,实收资本账户仅用于非股份有限公司。

文章关键词:公司注册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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