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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详谈:超投资比例的收益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 : 2022-01-13 06:08:07
投资者取得的超过投资比例的投资收益,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中,能否享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回答是或不是,而是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判断。
税法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在税收征收实践中,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六栏中确定属于公司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的金额栏填写所得。然后转入《收入免税及加计扣除明细表》(A107010)第三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一栏,最后填写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的免税、收入扣除及加计扣除一栏进行免税。
投资者超过投资比例的投资收益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2015年3月前后有不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版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分红金额, 纳税人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公司的奖金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应在本栏填写。 这一规定意味着超出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维度的通知》(国税发〔2015〕21号)附件《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维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更新,香洲在此修改为:填写纳税人按出资比例或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这里提到的其他方法包括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不按持股比例分红)。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实际归属于公司的股息、红利才能免税,否则不能享受免税。
于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进一步规定了这一问题。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申请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在纳税人需要提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如果企业获得了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股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享红利或按出资比例优先分配出资。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
上述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允许公司按出资比例(不按持股比例)分红;二是强调前提是全体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鉴于公司法已明确有限公司不按深圳海外公司注册流程分配股份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应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重大事项。
因此,对于已取得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而未由被投资企业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的投资企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特别规定,在纳税人必须提交备查的主要资料中,必须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章程,以便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核查章程是否有特别约定的特别分配条款。这样既保证了真正采用这种分配方案的纳税人能够顺利享受这种免税,又防止了少数纳税人虚增免税收入,少缴税款。
结论对于以投资比例以外的其他方法计算的股息、红利,超出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方案是否事先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报登记机关备案),股息、红利是否实际属于企业,应作为判断企业所得税能否免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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