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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发布时间 : 2022-01-15 08:18:37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执行口径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满2年,是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在种子阶段和初创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自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称R&D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的比例,是指当年度和下一纳税年度R&D费用总额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条第(三)项所称出资比例,按照投资完成两年的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全体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四)《通知》所称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收到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如果少于12个月,应计算实际月数的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均数=(月初数+月末数)&除;2

投资受理前连续12个月平均值=投资受理前连续12个月平均值之和&除;12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可扣除的投资金额和份额收益可以合并计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下一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扣除后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要求的,也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要求的。

  二、办理程序和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

1.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申请当年优惠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优惠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对初创型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收入分配明细表》(附件1)及收入分配情况。

(2)个人所得税

1.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

(一)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优惠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开办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提交《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备案表》(附件2), 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供参考,深圳公司注册时以公司制核对创投企业的复印件)。 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当每年单独备案。

(2)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在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后,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表》(附件3)。

(3)个人合伙人每年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表B)》中填写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一栏,同时注明投资扣除字样。

2.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扣除备案

天使投资人在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应与初创科技型企业一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申报时,应提交《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扣除备案表》(附件4)。被投资企业符合开办科技型企业要求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备查,包括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开办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符合开办科技型企业要求的相关资料。如果多次投资同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应该多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人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并按《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扣税时,应在股权转让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抵扣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还应提供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以抵扣其他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前36个月内尚未抵扣的投资金额的,还应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享受前期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表》。

投资开办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

(2)天使投资人投资符合投资扣税优惠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且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时,如果天使投资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份时有尚未扣除的出资额,应办理限售股转让税务结算,扣除尚未扣除的出资额。清算时,应提供税务机关在投资开办科技型企业后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表》。

(三)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包含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表》(表一)。对于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注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和天使投资人应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玉树市、番禺区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A)中填写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目,同时注明投资扣除字样。

(5)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被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

  三、其他事项

(一)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中,税务机关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二)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投资扣除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扣除,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施行时间

本次公告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税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适用《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金额可继续按本公告规定扣除。

特此公告。

附件:

1.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收入分配明细表

2.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备案表

3.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表

4.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记录表

5.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扣除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30日

文章关键词:工商变更股权转让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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