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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如何影响企业的税前扣除及进项税抵扣

发布时间 : 2022-01-18 07:44:55

结算方式如何影响企业的税前扣除及进项税抵扣

企业在对外支付结算过程中有多种结算方式可供选择,如银行电汇、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现金,主要分为转账和现金两类。但有时候结算方式会对我们的税前扣除和增值税抵扣产生绝对的影响,希望引起纳税人的注意。

一、现金支付范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服务报酬;(三)按国家规定授予个人在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四)国家规定的个人各类劳动保险、福利费和其他费用;(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格;(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低于结算起点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以现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前款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结算方式对所得税扣除的影响

1.现金结算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企业以现金或其他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向有关证券承销机构支付的发行股票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和佣金可以税前扣除,现金支付给企业的手续费和佣金不能税前扣除。

2.如果不接受现金结算,则不会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东莞市中山公司企业所得税登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在补开或者变更发票等外部凭证过程中, 企业因被对方依法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或变更发票等外部凭证的。 ,其支出可以通过以下信息进行核实。

(一)发票等外部凭证不能补开或交换原因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纳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

(3)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注:此项为必填项)

(四)货物运输证明材料;

(5)货物入库和入库的内部凭证;

(六)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信息。

三、结算方式对增值税的影响

当企业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非正常凭证导致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如果企业想继续申报抵扣,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海城、管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企业才有可能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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