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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世今生

发布时间 : 2022-01-19 08:24:2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世今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制了《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0版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政策红利,持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今天,千百惠·边肖将与大家分享R&D费用加扣除政策的前世今生。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2002年)

我国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始于1996年。当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积极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1号)。首次明确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增加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细化了相关政策的执行口径。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2007年)

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 将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审计和征收。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扩大了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范围,在工业企业的基础上,扩大到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税务审计完善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机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制度。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已取消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了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为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年-2012年)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得到法律确认。为方便纳税人享受政策,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R&D费用附加扣除政策作了系统、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了新旧税法的衔接:企业技术开发费的附加扣除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年至今)

2013年初,国家决定在注册资本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的中关村、东湖、张江深圳实业公司开展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试点政策。当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R&D投资力度,有效推动企业R&D创新活动,201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享受优惠企业R&D活动和R&D费用范围, 大大缩小了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R&D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R&D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5〕97号)简化了税收待遇中R&D费用的征收、核算和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待遇的门槛。

2017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对R&D费用的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武威、海珠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R&D费用扣除比例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中小科技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优惠政策落实。第三部门还印发了《中小科技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中小科技企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

2017年11月,为进一步落实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切实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R&D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征收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重点对R&D费用征收范围进行了规定,对部分R&D费用的掌握口径进行了完善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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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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