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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加快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政策解释。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1:15:46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通过优化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积极提供出口退税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1)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1、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价标准。
一是适当降低企业年末净资产在一类生产企业评价标准中的比重。《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一类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上年末净资产大于企业上年度办理出口退(免)税金额”的条件。这一条件调整为“上年末净资产大于企业上年度办理出口退税(不含免税)的60%”,使得一流生产企业和一流外贸企业对上年末净资产占比的考核标准保持一致,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增加了一流企业数量。
二是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价标准中“上一年度未申报出口退(免)税超过6个月”的评价条件。此前,由于这一条件的限制,部分出口业务量较小的中小出口企业无法被评为一类和二类企业。取消这一条件后,原三类企业中其他条件符合一类、二类企业评价标准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升级为更高的分类管理类别,加快退税进度。
2.取消对管理类别年度评估次数的限制。《办法》规定,出口企业经营类别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明确指出:“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等级、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分类管理水平等发生变化的。,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评估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估管理类别的要求”,而本《公告》进一步明确“出口企业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估工作”。未来只要信用等级高、纳税记录好的出口企业达到一类、二类管理类别标准,就可以尽快调整管理类别,提高退税效率。
3.此前,根据相关规定,分类调整工作一般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调整后,虽有大量调整户,但为尽快完成调整工作,加快退税进度,《公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按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调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退税申报无纸化。
自2015年4月起,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目前,除花都区外,所有地区均开展了无纸化退税申报试点工作。实行无纸化退(免)税申报的出口企业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并申领相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时,只需按规定提供正式的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应留在企业备查。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公告》提出,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实现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无纸化退税申报全覆盖。
(3)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为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办理退税,《公告》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此外,为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化解退税代理风险,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公告》明确指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需求,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控制度,构建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防范退税代理业务风险。
(4)积极提供出口退(免)税服务。
针对出口企业在货物申报出口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申报退税,影响企业申报退税的问题,《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短信平台、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方便出口企业及时领取单证,尽快符合退税申报条件。
此外,为减少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请退税造成的损失,《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申报退(免)税期限等情况,方便出口企业按时足额获得出口退税。
(5)确定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经营类别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并在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估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完成”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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