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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税务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1-01 11:15:52

201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注销税务手续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注销税务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实行完税证明免税服务。


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向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涉税事项的;


(二)办理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二、优化税务注销服务。


对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应进一步执行限时办结规定。对于未处于税务稽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已缴清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结算服务,采用“承诺制”办理空缺,即纳税人信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在作出承诺后,可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类、乙类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M类纳税人;


(三)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引进人才的企业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4)不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缴纳门槛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信息和相关事项。承诺不兑现的,税务机关将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税收抵免D级管理。


三、简化注销税务的信息和流程。


(一)简化数据。已实行实名征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税务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置注销业务专用服务窗口,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送达”的“一揽子”服务模式。


(4)强化“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税务时,第一时间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询问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对需要分类办理的事项发出通知,做好沟通辅导工作。


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以及职位和职责的分配。对于办理涉及诸多问题的注销业务的纳税人,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化优化流程和岗位职责,实现联动、限时办理。


第四,岗位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


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税务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精简行政、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其意义。同时要意识到,税收注销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国家税收安全。特别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现状下,要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造成税收损失。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主要领导负总责,努力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大力协调推进,确保通报要求快速有序落实。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税务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充分了解改革具体措施,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引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校、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和角度进行解读和宣传引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3)跟踪有效性,加强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务总局


检查监督地方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走访调查纳税人实际纳税感受,组织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评价。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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