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x

服务热线 :0755-83668828

工商百科

三部门发文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这样做

发布时间 : 2021-12-22 06:17:22

三部门发文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这样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捐赠,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第三条关于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活动法》第三条的规定。

3.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并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确认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确认和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筹资和接受捐赠、公益支出和管理费用(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等概况。

确认首次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提交审核后前两年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符合公开募捐条件的社会组织,前两年的公益支出占上一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70%。在计算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代替前一年的总收入。

不符合公开募捐条件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年度慈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计算这个比率时,可以用前三年末的平均净资产代替上年末的净资产。

(四)符合公开募捐条件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超过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近两年未受到登记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未被登记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评估结果为深圳注册股份公司章程在确认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然有效。

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慈善组织年度支出和管理费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中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和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云浮、深圳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当年只需满足本条第一、第六、第七项条件。

五、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进行:

(1)对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民政部将结合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和评估情况,对社会组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共同确定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年底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再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成立后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的发布,并根据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列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和起始时间。

六。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名单公告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第三种情形,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公告发布当年的1月1日起计算。

七.公益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年的慈善支出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最近一年发生的管理费用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非营利组织在免税资格期满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得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六)被登记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级低于3A或无评级。

八。公益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取消资格当年及以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确认其资格:

(一)违规接受捐赠,包括附加构成向捐赠人返还利益的条件、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者法律禁止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等。;

(二)违反章程开展活动,或者接受章程规定以外的捐赠;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受益人与捐赠人或者公益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有明显利益关系的。

IX。公益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再重新确认: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或者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的。

十、对于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公告发布次月起,相关公益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十一、公益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接受捐赠时,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层级监制(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单位印章。

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保留相关票据备查。

十二、公益社会组织注册资本的捐赠人,在该公益社会组织首次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捐赠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的注册资本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XIII .除另有规定外,接受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时,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认捐赠数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金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金额。捐赠人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表明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受赠人不得向其出具捐赠票据。

十四、为方便纳税人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原政策规定对2019年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捐赠实施税前扣除资格确认。2020年及以后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上一篇:当商标遇上生僻字     下一篇:千百惠小编谈谈:公司注册资金不是越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