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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谈谈:公司注册资金不是越多越好
发布时间 : 2021-12-22 06:21:06

最近,一个老板想注册一家公司。因为现在的认缴制度,他认为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随便填,越大公司细节越突出。真的是这样吗?下面千百惠·边肖会告诉你,公司注册资本越多越好。让我们来看看。
1。投资者应在认购金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补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2。如果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即使企业破产,也会追究投资者的法律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八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的,启动单位投入的注册资本不真实或者撤销注册资本的,可以责令变更或者追加启动单位为被执行人,并在不真实的注册资本或者撤销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最终实际债务人将成为出资不足的出资人。
例如,根据工商登记信息:& times& times& times部分公司中,张三认缴出资2551万元,李四认缴出资2449万元。
张三在2551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李四在2449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可能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麻城、南山出资罪等刑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使用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申请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观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注册资本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不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且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数额在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还应当或者仅应当被处以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考虑未付股东是否存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货币、货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累计给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二)虽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
②公司发起人与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逃避出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
(4)深圳注册电力公司过程中,利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取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s2/】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未足额出资的投资者有被司法拘留15日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阻止证人作证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匿、转移、变卖、销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协助执行人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未足额出资的投资者,存在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而被调查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因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未足额出资的投资者一旦被列入失信者黑名单,多项权利受到限制,将无法从事以下行为:[/s2/]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二等以上舱位的飞机、火车和轮船的软卧;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
(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
(6)旅游度假;
(7)儿童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综上所述,认购制下的投资者应尽最大努力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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