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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谈谈: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及于全类

发布时间 : 2021-12-24 06:23:06

千百惠小编谈谈: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及于全类

驰名商标一直是商标法领域的一个痛点。长期以来,驰名商标被异化、被认定为泛滥、被不定期宣传,与其制度建立的初衷背道而驰。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覆盖全类?让我们在下面的千百惠边肖谈论它。

【/s2/】无论是商标授权、确认还是侵权,深圳公司商标注册如何申请补贴判定涉及商标保护范围的解释。界定商标保护范围的唯一标准是混淆的可能性(这里广义地解释,除了商品和服务混淆的可能性之外,还包括相关关系误认的可能性)。

在商标标识与商品项目相同的情况下,法律采取推定混淆的方式,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当商标标识与百色、坪山新区的任何商品(服务)不同时,当事人需要通过显著性、知名度、对方恶意等支持因素证明混淆的可能性。

对于驰名商标,从知名度的因素入手是最重要的标准。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普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

【/s2/】《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为不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被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禁止注册和使用。

从法律的字面意思来看,很容易认为驰名商标应该在所有类别中受到保护。然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受到误导公众条件的严格限制。《商标法》的立法本意是在商标使用行为产生的知名度范围内,保护拥有专用权的商标所有人,从而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维护公共利益。如果不存在误导的可能,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会产生排斥他人的效果。

对此,驰名商标不同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绝对禁止和禁止事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涉及公共利益,保护范围涵盖所有类别,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其知名度达到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文章关键词: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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