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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纳税人!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非接触式”出口退(
发布时间 : 2021-12-24 06:25:40

为深入学习贯彻Xi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党委的优惠政策执行,& lsquo非接触式。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提出非接触申报、非接触审核、非接触调查评估等征管服务措施,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确保广丰和光明新区疫情防控协调有序推进。
& mdash& mdash非接触申报。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通知》指出,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可免抵退税。即疫情期间,纳税人可以通过提交电子数据申请退(免)税,疫情结束后再上报纸质材料。在已经实现纸质材料可视化申报的地区,纳税人也可以选择随申报一并提交可视化材料,事后不补交纸质材料。& mdash& mdash非接触式审计。为确保疫情期间出口退税及时办理,《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非接触式审核的工作要求: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只审核电子数据。审核没有问题的,可以办理相关退税事宜。如在审核中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非接触渠道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消除后即可办理。& mdash& mdash非接触式调查和评估。《通知》明确,对于确需调查评估的退税业务,税务机关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访谈等非接触方式进行评估,避免现场核查、面对面访谈等接触式评估。非接触式评估排除疑点的,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免)税。& mdash& mdash非接触式反馈。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退(免)税办理情况,《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在完成退(免)税后,应及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需出具纸质证明,可联系税务机关邮寄送达。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认为,当前形势下,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出口退(免)税帮扶措施,从方便出口企业申报、加快出口退税审批等方面不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能够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助力抗击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国税函〔202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地方专员办事处:
【/s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务总局发〔2020〕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税发〔2020〕4号)有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申请【/s2/】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以以非接触方式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凭证签发和退(免)税申报。已实现纸质材料可视化申报的地区,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材料可按现行方式提交;在尚未实现纸质数据可视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报送,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进行补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渠道进行辅导解答。
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只审核电子数据。如经核实电子数据无误,对骗税行为无疑问,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审计后发现存在税务欺诈等疑点。,可能会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渠道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消除后再进行处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方式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无法通过影像资料消除疑虑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宜,待疫情结束后按现行规定核实办理。
三。关于进行非接触式调查和评估
(1)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要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访谈、函询等非接触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面对面访谈、实地核查等接触方式。调查中发现对骗取出口退税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调查评估能够消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如果通过非接触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问,暂不申请退(免)税。
(2)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只能通过现场核查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宽容办理原则,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退(免)税金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后,可先行审核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退(免)税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不申请退(免)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实地核查疑点,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相关疑点时,应在核查结论中选择通过核查,核查结论说明中应标注疫情字样。委托退税生产企业的现场核查,按比对办理。出口退(免)税首次申报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综合外贸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退税但未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方式后首次申报退(免)税。累计申报退(免)税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申报自营出口业务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方式的,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照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服务税司)备案。2.其他出口退(免)税按现行规定只能通过实地核查办理的,除四类管理类出口企业和经审核不能排除的涉嫌骗税企业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按第1点规定执行。3.对经审核不能排除涉嫌骗税的四类经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出口企业,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后,可暂停现场核查,暂停相应退(免)税。
四。疫情防控期间的回复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前已核实的协查函,应按要求及时回复。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协查函,经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后,可因回复暂停下一户的核查工作。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延期回复说明》。2020年2月3日至疫情防控结束,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原因发生的逾期退(免)税或逾期答复的,不视为逾期业务。
五.对非接触结果的反馈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出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以邮寄给纳税人。
六。疫情防控结束后的事后评审
【/s2/】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在疫情后第二个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补齐按现行规定应提交的纸质申报表及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和资料进行复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要求补充报告,或者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纳税人限期改正;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1.已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要求撤销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缴退(免)税。尚未完成备案的,备案方式发生变化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2.已颁发证书的,按规定作废证书;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缴退(免)税。未出具相关证明的,按现行规定办理。3.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缴退(免)税。未办理退(免)税,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现行规定处理。
七.疫情防控结束后重新提交验证和评估程序
对于因疫情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深圳公司疫情防控注册账户需要哪些资料的期限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面对面访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评估情况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经实地核查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但经实地核查后未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的,应追缴已退(免)税。对于因疫情尚未核实的协查函,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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