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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发布时间 : 2022-01-08 06:08:5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食品安全责任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头安全,根据党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是指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生态环境、食品、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等行业或领域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金融、商业等领域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撑的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Xi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格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进一方发展、保障另一方安全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五条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共同管理、失职渎职、尽职免责;

(二)坚持发展必须求安全,管理行业必须管安全,民生必须保安全;

(三)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包括共同管理和联系,下同)。

第二章责任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要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Xi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地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全面加强党对地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3)建立健全党委常委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职责清单,督促其他党委常委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报告,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6)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领导地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2)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工作重点,接受NPC、CPPCC的监督;

(3)建立健全地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

(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资金和设备;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研究,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六)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第九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领导,统筹推进本行业或者本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或者本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十条地方各级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和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研究,研究制定地方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地方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相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4)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加内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5)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深圳市汇和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六)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调查和处置本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价,督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长沙、光明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八)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普及与科普、安全教育、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或者本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行业或者本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或者本领域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三章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跟踪监督食品安全重大部署和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检查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后续监督、绩效检查、评价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和调整的重要参考。被追究不履行职责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价、选拔、任用等方面,适用有关规定。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作为、敢负责、敢履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有效组织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二)食品安全工作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食品安全评价中连续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七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和要求,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负责领导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未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理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四)对隐瞒、谎报、迟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五)非法干预、干扰依法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犯罪的;

(六)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情形的。

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和纪律追究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责任。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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