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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分享:对善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探讨
发布时间 : 2022-01-08 06:12:07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具体的财产客体类型无关,因此既可以适用于有形财产,也可以适用于无形财产,这为善意取得在商标权中的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持。那么,这一制度能否适用于商标法呢?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那么,这一制度能否适用于商标法呢?以下KS商标转让纠纷案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一、基本案情2009年,原告阿忆申请注册商标KS。2010年,有人以阿依的名义与全润公司签订了KS商标转让合同,转让费用共计5.8万元。2013年,全润公司与卢克索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卢克索公司。2018年,阿依作为被告起诉全润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将商标返还给自己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院裁判一审法院判决全润公司赔偿阿依经济损失5.8万元。永和全润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商标权的流通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和规定。本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是同年转让的,因为有人以虚假原告的名义对涉案商标进行了擅自处分。全润公司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结婚证、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批准证明等。以上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全润公司实际支付了商标转让费。全润公司与转让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在转让方持有商标注册证原件、名为阿依声明同意转让涉案注册商标的公证书等商标转让所需材料的情况下支付商标转让费。全润公司在上述商标转让过程中,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依法办理了商标转让登记手续,其对涉案商标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三、法理评析(一)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的安全。除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还有其他的财产类型,比如深圳注册劳务公司需要多少注册资本。6.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如今,注册商标的转让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和商标市场交易的安全也成为非常必要的问题。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具体的财产客体类型无关,因此既可以适用于有形财产,也可以适用于无形财产,为商标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持。商标权公示制度为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切实可行的基础。具体而言,受让人通过商标注册信息知道的代表权利人和物权人之间几乎没有分离。基于代表权利的强大公信力,受让人的信赖和善意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理由,从而满足善意取得和适用的内在要求。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的判决
结合前述案例的具体情况,探讨了在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时的以下三点考虑。
第一,昭通市和佛山市商标转让人有合理可靠的理由。商标善意取得的前提是要求商标转让的主体有理由相信受让人在外观上具有处分权。这个原因可以来自商标管理机关的注册信息所产生的可信度。本案中,被告通过在商标局的注册信息可以知道原告是涉案商标的独家所有人。经查阅转让方持有的涉案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名为阿依同意转让涉案注册商标声明的公证书以及商标转让所需的其他材料,从外观上看,被告信任对方有权利转让涉案商标的理由相当充分合理,这种信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受让人善意接受商标。关于如何确认商誉,理论上有肯定说和否定说。我国学者倾向于说否定的观点,即受让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方无权处分被转让的权利。但是,受让人因重大过失不知道的,不适用善意取得。例如,交易中获得的信息足以引起处置者的合理怀疑,但受让人却置之不理,出于懈怠而贸然从事,属于重大过失。关于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有学者认为,如果普通人的注意力明显缺乏,稍加思考,重大过失是可以避免的。判断受让方的商誉,可以参照以下事实综合判断:1。无正当理由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2.交易过程中转让方身份可疑或行踪可疑;3.受让方和转让方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案中,如前所述,被告已经对商标转让相关信息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对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合理的调查,有合理的理由信任对方,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第三,受让方以合理的价格和补偿获得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受让方只能通过买卖、互惠、出资、债务清偿等行为对衍生收购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受让人的利益。但在受让人自由取得的情况下,没有必要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的人主张赔偿会更加困难。同时,受让方有偿取得财产也是判断受让方商誉的重要标准。因此,受让方不仅要有偿取得转让的权利,而且要以合理的价格取得。本案中,全润公司为KS商标支付了5.8万元的转让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价格明显不合理。
(三)善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后果
交易构成善意取得的,将在三个方面产生法律效力:就善意受让人而言,办理转让手续后即取得商标权;就原权利人而言,其所拥有的权利被消灭,丧失的权利转化为对无权处分人的损害赔偿债务的债权;就无权处分人而言,在无权处分中取得的对价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权利人。未经许可转让未取得对价或者取得的对价不足以赔偿原权利人遭受的损失的,应当继续承担原权利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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