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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详谈:怎样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 : 2022-01-11 06:50:29

千百惠小编详谈:怎样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股权是股东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股权转让的,需要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合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种协议称为股权转让合同,具有一定的效力。在这里,千百惠边肖将告诉你一些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

一、股权转让合同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时发生的。

但是,股权转让合同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定生效条件的,只有达到生效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获得批准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有效条件。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

(一)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程序要求。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他们不购买转让的出资,他们将被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经股东同意的转让和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履行通知义务和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义务。未经上述程序签署的股权转让文字,因程序瑕疵应视为无效或撤销。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2)以股权转让方式将股份集中在一个股东名下时的合同效力。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确认必须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除标的物为股权的特殊性外,股份转让协议与一般合同并无不同,因此其效力判断仍应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公司设立时的人数要求,不涉及公司依法设立后股权转让引起的人数问题。因此,根据公司成立的法律要求来判断公司成立后股权转让的效力并不合适。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2.股东之间的股份自由转让不会产生一人公司。事实上,当公司股份因转让而集中在一个股东名下时,该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后续事务。& mdash这是一种积极的方式,即寻找或吸收新的股东,使其再次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种方式是清理后取消公司。股东既不吸收新股东,也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免除其法律责任。

3.如果此类协议被确认无效,将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现实中,很多公司会陷入投票僵局。本案中,《公司法》并未赋予其他股东请求强制解散的权利。因此,当股东达成收购协议时,应该说他们达成了最好的自救方案。

(三)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s2/】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没有或者没有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股东与其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观点:【/s2/】

第一,潮州注册的深圳公司认为股权转让当然要认定无效。原因是股东是依法向公司投资资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他基于股东身份为公司主张的权利就是股东权利。最初的股份收购是基于对公司的出资。认股人只有在履行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权并享有股东地位。所以股东不出资就意味着没有股东资格,所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要看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实行实收资本制的公司,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才能成立公司。因此,只有认缴出资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缴出资人不能成为股东。出资结束,股东转让股权当然无效;但实行认缴出资制的公司,公司成立时,认缴人只需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即可成为股东,股东未按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股权转让有效。

鉴于我国《公司法》,未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当然不是无效。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中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效力,公司和社会公众有理由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认定股东。虽然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地位,但除非公司将其从名单中删除,否则股东名册中指定的股东不会因其未出资而失去其股权。因此,要确定一个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我们应该看他是否是公司记录的股东,而不是他是否按照合同出资。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合同效力的关键在于转让是否构成对受让人的欺诈,以及受让人是否主张权利。转让方未将新民、博罗县注册资本或者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告知受让方,转让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受让方可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公司应当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住所。据此,有人认为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律要求。只要股权转让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原则上应认为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我认为,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要求,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公司法》没有明确将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因为《担保法》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此,履行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并非《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生效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强制性要求。其次,从变更登记的角度来看,其本质是一种股权转让,有两个目的:一是便于公司确定可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二是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根据变更登记情况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双方的责任,而是公司的责任。因此,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已经进行,不仅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也不会影响受让方的股权收益。

(五)以转让股权中部分权利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股权转让中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和表决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权益,包括剩余分配请求权、利益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一种货币请求权,属于私权,可以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是股东身份享有的社会成员权,即收益分配等自利性权利也包括表决权、诉讼等公益性权利。因此,股权由多种权利组成,但其中一些权利不能单独转让。

虽然自利权是财产权,但剩余、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只是股东持有的潜在权利,不能独立于股东而存在,也不能与股份分开转让或放弃。可见,自身利益的权利只有成为债权才能成为转让的对象。那么,表决权就不能作为独立交易的标的。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表达意愿,参与股东共同意愿决定的权利。公司的意向决策关系到股东应承担的风险和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自由买卖,公司重大活动的决策、内容和价值取向很容易违背大多数股东的利益,最终损害股东自身的利益。同时,表决权的行使作为一项公益权利,不仅涉及股东的利益,也涉及公司的整体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在股份之外自由转让,也可能导致公司中持有股份很少甚至没有股份的人操纵公司重大决策,任意操纵公司多数股东的投资利益,明显违背表决权共同利益权的性质。许多国家的立法也否认投票权的单独转让。

以上是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相关的内容。只要股权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成立有效,但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文章关键词:公司变更工商变更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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