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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著作权VS已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 : 2022-01-15 08:07:07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hellip& hellip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竞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其中,以在先著作权对抗注册商标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常见情形。千百惠用下面的案例分析在先版权VS注册商标。
一个
基本事实
争议商标:
涉及的工程:
第15657687号Gardez JIADESI及其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于2014年11月6日由张伟桥(本案被申请人)注册,2015年12月28日注册。获准用于7级龙锯、喷枪等商品。2016年4月11日,该商标被陈(本案申请人)宣告无效。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享有Gardsgates和图形艺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艺术作品的图形部分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是同一地区的同行,应当知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著作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此,被申请人答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其注册。
二
判断结果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描述的GadesGATES及图形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由汉字GadesGATES、英文gates及图形组成,争议商标JIADESI及图形汉字与涉案作品汉字相同,图形部分与涉案作品图形构成高度相似,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涉案作品实质相似。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该案涉案作品于2005年4月25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自2008年4月起在广州作为店铺招牌使用。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可以认定申请人享有涉案作品的在先著作权。本案所涉申请人的作品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已作为商标在市场活动中公开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广东有可能从事同一行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
典型意义
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涉及在先权利条款的常见案件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文山、宝安商标的,视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这种情况的适用要求是:
(一)在竞争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先享有著作权的;
(二)争议商标与他人以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已经接触或者可能接触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四)商标注册申请人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
本案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时,充分考虑了上述四个适用要件。在判断被申请人已经或者可能接触到申请人的著作权相关作品时,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广东均为同行,进一步证实了被申请人可能接触到申请人的著作权相关作品的事实。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原则,著作权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因此,仅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他人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创作发表,但仍需要在先设计和公开发表的证据。例如,申请人可以在相关媒体上提交委托设计合同、发票、照片、公开展示该艺术作品的证据等,这对于确定申请人作品创作发表的时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此外,侵犯他人版权强调未经授权的复制和分发。如果深圳注册公司的网上注册人有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来源于其原创作品,或者其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即使争议商标与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实质相似,当然也不认为争议商标侵犯了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
事实上,由于在认定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归属、是否侵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实践中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判断,兼顾著作权的保护和基本商标制度的维护。一方面,要遏制他人具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不当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保护著作权人在先的智力成果,更好地保护和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也要厘清正常商标注册与著作权侵权的界限,防止矫枉过正,切实维护正常的商标制度和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文章关键词: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上一篇: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几案例——受让人主体资格限 下一篇:商标权可以入股开公司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