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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 2022-01-19 08:27:35
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明确提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个体工商户、香港居民未在深圳注册的公司、无债权债务企业等,尝试实行简易注销程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15年起组织开展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试点。2016年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过去一年(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全国共发布简易注销公告46.6万家,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企业27.6万家,占同期注销企业总数(131.91万家)的20.92%。
注册公司-就找千百惠北京工商注册-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19/20220119082737788.png" alt="注册公司-就找千百惠北京工商注册-代办公司注册-营业执照" />基本原则和理念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在信息公开、保护债权人利益、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注销流程、减少申请文件数量,方便市场主体退出。
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便民、高效、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同时,在此基础上,我们秉持诚信推定和重罚背信的基本理念。诚信推定:《指导意见》规定的全体投资者公告承诺、利益相关者异议环节、工商部门正式审查、叛逆者企业注销登记、叛逆者企业投资者民事责任等制度设计,都体现了上述思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实行更加便利的退出程序,通过减少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数量、优化注销登记流程等方式,方便企业退出市场。背信重罚:为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各方权利,《指导意见》对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作出专门规定,并从制度设计上,防止当事人(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是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注销登记。二是对已注销登记并恢复主体资格的企业,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三,相关利益主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相应的权利。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者主张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也包括《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实施。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是投资者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办注册公司-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19/20220119082737784.png" alt="公司注册-就找千百惠北京工商注册-代办注册公司-营业执照" />适用范围和除外情形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充分尊重了企业的自主权和自主性,明确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满足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这些条件包括: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经清偿。适用企业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类型不包括在内。
同时列举了八种不适用简单取消的情形。在申请简易注销前,企业要确认这八种情况是否存在,所有投资者都要签署承诺书,郑重承诺这八种情况不存在。如果企业的承诺不真实,将是违法和不可信的,所有投资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联合处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是否有例外情况进行正式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在向登记机关申请时已被依法除名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指导意见》为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代办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src="http://www.hkqbh.com/uploadfile/2022/0119/20220119082737804.png" alt="工商注册-就找千百惠北京工商注册-代办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程序规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从提交材料和注销程序两个方面简化了普通注销程序。提交材料方面,将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等10项申请材料简化为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者承诺书、营业执照等4项材料。在注销手续方面,企业不再需要在报纸上公告,只需要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公告45天(自然日)。公告期满后30日(自然日)内,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简易注销公告45天。公告期间,相关利益主体和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栏异议信息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到期后,异议信息功能关闭。公告期满后,在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或者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相关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的,工商部门可以作为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或者作为调查相关案件的线索。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在公告期内被受理但被质疑的,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单纯注销登记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被受理且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加强部门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合作,方便企业注册。一是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时会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企业发布涉税事项公告,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二是工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提示服务,提醒企业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结算税款、缴纳发票等税务通关手续,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三是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单的取消承诺下载模块和详细说明,方便企业下载填报。同时,对于承诺书、承诺书形式不规范的企业(如未按《通知》规定样式上传承诺书),工商部门在企业更正后可受理简易注销申请。四是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简易注销公告。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者决定不撤销简易注销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项。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公告期内,企业除未履行义务外,不得凭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领取发票等涉税事项。此外,如果所有投资者签名(盖章)不全、存在错误或提交的承诺与公布的承诺不一致,工商部门将不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对于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的纳税人、未欠税未办结其他事项的纳税人,以及公告期届满前已完成缴纳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完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同意其简易注销。根据制度设计,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存在欠税等事项的,只要在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完成了发票注销、应纳税款结算等税务清算手续,税务部门就不会提出异议。如果企业没有其他异议,可以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鉴于部门间数据交换存在一定期限,且受理数据导入业务系统,公告期限届满后三日内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工商部门需核查相关部门是否提出异议后再行处理;公告期届满三日后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经审查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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