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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

发布时间 : 2022-01-25 08:01:19

国家税务总局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服务税司副司长张伟就深化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的增值税改革答记者问。详情如下:

问1: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只能在2018年5月1日0: 00前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0: 00后只能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前、5月1日后已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销售折让、暂停、退货、错开票或补开票等。,符合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5月1日后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仍可进行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审核比对。

问2: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答:根据18号公告第四条的要求,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重新登记日当期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纳税额& mdash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相关进项税额计入本科目时,其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对于转移登记日当期已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已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或认证后验证匹配;如果审计比较异常,应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查。经核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纳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对获得的进口增值税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审核匹配,自行下载《进口增值税海关专用缴款书审核结果通知书》;如果审计比较异常,应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查。经核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纳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

对于在当期和重新登记之日前已经纳税,但在重新登记当期尚未取得的在途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取得后也可计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取得发票后,持有税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经审核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审核系统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结果通知书》;如果审计比较异常,应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查。经核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纳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

问3: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在普通纳税人期间出口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服务和劳务,经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但上述出口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服务和劳务,对深圳注册公司的补贴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问4:如何判断转登记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属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

答:最直接的方式是看这些商品、服务和服务的出口时间是否在当前注册转移日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出口货物、服务和劳务的时间不晚于出口企业重新登记日期当期最后一日的,属于一般纳税人期间重新登记的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这里所说的当期是指该税种所属的期间。

出口货物、服务和劳务的时间,按照下列原则判断:属于出口报关的货物、服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未申报零税率出口销售和跨境应税活动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通过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出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为了便于理解,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企业A为出口企业,增值税缴纳期限为一个月。2018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企业A将在2018年5月31日前申报出口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重新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请出口退(免)税。2018年6月1日以后申报出口的货物将实行免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按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办理。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按照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确定。也就是说,对于2018年5月31日前申报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在2018年5月31日(含)之前。对于6月1日之后申报出口的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在2018年6月1日(含)之后。

问5:转登记出口企业如何处理尚未申报抵扣或免退税的进项税额?

答:重新注册的出口企业未申报抵扣或免税的进项税额的处理,应符合18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别是我们在锦州、坪山区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目前的信息系统设置, 出口企业申报免税海关进口增值税使用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需办理电子信息审核比对,但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一致且未用于抵扣或退税后方可申请免税。

问6:转登记出口企业如何准确核算待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18号公告规定,重新注册的出口企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重新注册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应计入应纳税额& mdash待抵扣进项税的核算。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买的货物、服务、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轮换登记日的下一期起折价、暂停或者返还,或者因税务检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可能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更。同时,作为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或申请出口退(免)税时,还会涉及待抵扣进项税的变更。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需变更待抵扣进项税额,出口企业应据实调整,进行准确核算。

问7:转登记出口企业结清出口退税款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重新注册的出口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后,应按规定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重新注册的出口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办理退税的,还需在综合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与综合服务企业代为办理退税后,按规定办理委托退税备案和退库。

问8:转登记出口企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答:出口企业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按规定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按规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记录,将退(免)税计算方式变更为不退或不退。对于上述企业,税务机关将按照新增出口退(免)税业务进行管理。

文章关键词:税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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