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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注册公司」企业老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 : 2021-03-31 12:32:12
如果企业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不知情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发票、伪造和非法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解释》中,将虚开发票界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以他人、自己、他人为因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而不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二)有购销运费或者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作为因素,以及介绍他人出具虚假编号或者配额的;(3)开展了具体的管理和娱乐活动,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上述明确规定,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具备以下特征:介绍性、参与性、获利性。企业老板虚开专用发票,财务人员无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但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企业财务人员作为企业人事管理的框架人员(兼职会计不讨论),负责收集和管理企业仓储、资金流等企业运营的细节。企业主在财务审计过程中,往往需要财务人员以各种方式对账目、材料、资金进行变更和修改,以掩盖老板的虚假发票。如果企业财务人员坚持说自己没有参与,没有知识,那真的不合理。
当然,财务人员是否意识到这一点真的很糟糕。但财务人员一旦面临企业主虚开发票的情况,税务机关在查询调查结果时,一定要大力配合,认真作答,避免在没有介绍、参与和盈利的情况下,对南京注册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是的,
民国时期文献管理的必要性
规定在:如果你知道或应该知道是一份未经授权而印刷、伪造、仿造、非法获得或废止的文件,而你被转让、签发、储存、携带、邮寄或运输,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处以人均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法律的,按人均5 50万元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根据这篇文章,财务人员是“南京注册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工作人员。一旦企业主虚开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完全没有法律责任的说法是合理的。财务人员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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