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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注册资金」营改增配套文件: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21-03-31 12:32:12
商务部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税率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14号
商务部制定了《纳税人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向房地产转让税率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商务部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税率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综合推广、
《体制改革通知》(国税发〔2016〕36号)和现行税率明确规定这是必要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
本必要性所称取得的房地产,包括以必要购买、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捐赠、接受股权融资、自建、出售等多种方式取得的房地产。
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必要销售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应当按照下列明确规定缴纳税率:
(1)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年末转让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取得房地产时扣除该房地产的购买市场价格或股份后所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为营业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上述征税办法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行政主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定额行政主管机关审批缴纳。
(2)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年末转让其原房产时,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上述征税办法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行政主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定额行政主管机关审批缴纳。
(3)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年末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外贸公司注册资本的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5%的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行政主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定额行政主管机关报送审批。
(4)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年末转让原房地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5%的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行政主管机关预缴税金,并向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定额行政主管机关缴纳,以供审批。
(5)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5%的预征收率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行政主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定额行政主管机关报送审批。
(6)2016年5月1日后注册资本为一般外贸公司的纳税人转让原房地产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5%的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行政主管机关预缴税金,并向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定额行政主管机关缴纳,以供审批。
第4条
一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除一人购买的房屋转让外,应按下列明确规定缴纳税率:
(一)零星纳税人转让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时,以取得该房地产时扣除该房地产的购买市场价格或股份后所得的总价及额外费用金额作为营业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零星纳税人转让其原有房产,以总价和额外费用为营业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一人之外的零星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明确规定的征税办法,将税务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提前支付给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行政主管机关,并支付给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定额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另一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征税办法,审批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租行政主管机关缴纳。
第五条转让所购房屋的,应当按照下列明确规定缴纳税率:
(1)个人转让所购房屋,按有关规定金额缴纳税率的,所得总价及额外费用视为营业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房屋,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利息支付税率的,以取得的总价和扣除房屋购买价格后的额外费用金额作为营业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团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明确规定的征税办法,向房屋所在地地税行政主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政府机构所在地定额行政主管机关缴纳审批;另一人应按本条规定的征税办法向房屋所在地主管行政机关缴纳土地租金审批。
第六条除一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管理机关预缴税款:
(1)以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预缴税金计算依据的,比例为:
预缴税金=总价和额外费用÷(1+5%)×5%
(2)以房地产转让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房地产购买市场价格或取得房地产时的股份后的金额作为计算预缴税金的依据,比例为:
预缴税金=(总价及额外费用-房地产购买市场价格或收购房地产时的股份)÷(1+5%)×5%
第七条他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经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租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纳税人从购房总价款和额外费用中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购买房地产时的股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的明确规定,取得有效的汇票。否则不予扣除。
上述草案是指:
(一)金融机构编剧文件。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裁定书、裁决书代理人的物权文书。
(三)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汇票。
第九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房地产时,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管理机关预缴的税率,可以冲减当期应纳税额。如果抵销未完成,应结转下期进一步抵销。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缴税款的,应当以完税凭证为具有权利和效力的凭证。
第十条零星纳税人转让其房地产,不能单独出具税率凭证的,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纳税人不得向他人发行或者申请发行其取得的房地产。
。
第十二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应当按照本必要性的明确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管理机关预缴税款。从应预缴的月份起超过6个月未预缴税款的,由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定额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有关明文规定办理。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未按照必要的明确规定纳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有关明确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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