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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税务总局完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
发布时间 : 2021-03-31 12:33:17
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难点的新闻稿》,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将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证明的情况从9类改为5类,取消了4类重复或不可执行的出口企业, 推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干部和金融机构落实,提高退(免)税效率。
据了解,为防止骗税,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规定,九类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请书”
“、金融机构结算凭证等出口收据。税务实践发现,9类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需要提供收汇信息,存在重复重叠、不可执行的情况。该新闻稿做出了修改,取消了四类出口企业,即港币港口商业贸易重点项目控制的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被中国海关和外汇管理局处罚的企业、被外汇储备管理机构列为重点项目的企业。
同时,结合税收情况和征管实践,新闻稿还取消了收入率低于70%的出口企业必须提供出口收汇退(免)税和检查非出口企业支付状况的明确规定。
关于内部提供的设计公共服务退(免)税申报的征收凭证问题,
整合具体为:对于已获外汇储备管理机构批准实施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跨国企业,当其核心成员公司对内部提供的研发设计公共服务申报退(免)税时,可以使用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据凭证,以跨国企业的资金作为内部提供的研发设计公共服务的收据凭证,对公司进行集中运营。
鉴于原国家评估的委员会已经撤销,评估结果通知难以下发。新闻稿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发《投标证书申请表》时,只需提供财政部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门的证明材料,仍提供国家评估委员会评估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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