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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吗?

发布时间 : 2021-10-09 14:23:55

“跨年度发放工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上一年度计提,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二是上年度计提,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两种情况的税前扣除要求不同。




1、上年计提的,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结算结束前支付的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企业在年度结算和支付结束前支付给职工的应计年度工资薪金,允许在支付年度按规定扣除。


2.上年计提,次年5月31日后实际支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该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视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预扣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发生在以前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进行专项申报说明后,允许在项目发生当年弥补应扣除的费用,但追溯支付的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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