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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解释:城镇土地使用“六税一费”优惠项目。

发布时间 : 2021-10-26 10:16:0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信息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拟定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完善税收优惠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 并实行保留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等税收优惠项目信息备查的管理办法,因此申请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考虑


(1)为保留数据供将来参考提供税收优惠


本次优惠信息范围包括“六税一费”的优惠项目,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以供日后参考。,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减免税困难除外。


(2)纳税人申报税收优惠的方式及相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项目,实行“自主申报享受,保存相关材料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的优惠事项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经数据留存备查管理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对不应享受减免税的,依法收回已享受的减免税,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执行时间


为保障纳税人尽快享受税收便利,减轻税负,《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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