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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关于新设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1-10-30 10:37:27

2018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原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税制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要求》,决定缩短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的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具备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当日完成:


(一)纳税人的税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已经采集核实实名信息(需要采集核实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主动申请开具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放等事项。


二是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次开具、发票领取等涉税事项。


3.税务机关应当对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设纳税人的发票票种进行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普通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收款数量不超过50份。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的纳税风险程度,确定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证的核定标准。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和程序,尽可能实现网上购买税控设备,并做好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及时、顺利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惠城区、广州市、花都区外,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惠城区、广州市、花都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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