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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0-30 10:37:29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决定于2018年进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通知强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深化统计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的要求, 并按照“国家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统筹协调。
根据通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中国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工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信息、组织结构、员工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耗、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等。普查标准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期间数据为2018年度数据。
通知指出,为加强普查组织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普查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纳入相应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通知要求,所有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民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写普查表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缓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通知》强调,要不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互认企业信用状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通报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的真实性。
《通知》明确指出,从普查中获得的单位和个人数据,应当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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