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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三季度销售货物在四季度发生退货,三、四

发布时间 : 2021-12-16 10:55:17

小规模纳税人三季度销售货物在四季度发生退货,三、四

我公司是福建一家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三季度含税销售收入101万元。根据今年复工复产的政策,可以适用1%减征增值税的政策。如果第三季度销售的货物在第四季度退货,我公司将如何分别在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根据在深圳吴江注册的公司规定,你公司应, 申请第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为100万元[101/(1+1%)=10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申请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3%税率),对应减按2万元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100 &倍; 2%=2)],填写第16栏当期应纳税额减去征收额。同时,你公司应在《本期增值税减免税清单》中填写相应的减税项目栏目,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的相关编码,准确填写本期减税项目金额等相关栏目。

如果你公司第三季度适用增值税减税政策诸城,第四季度归还白云区政策销售收入,那么第四季度销售金额中应扣除相应的销售金额。办理第四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申报表对应的销售额和应减2%(计为负数)的增值税税额,应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栏申请的不含增值税(3%征收率)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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