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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申报截止本月底!这四条热点问题速get!

发布时间 : 2021-12-17 11:55:47

残保金申报截止本月底!这四条热点问题速get!

1。问:如何确认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根据《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只有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为固定工作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才能统计。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至二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三级)的人员就业的,按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聘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实际就业人数和其中一人的从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问:在京企业聘用的临时工是否是计算伤残保险的员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3。问:纳税人申报伤残保险时想重新申报数据怎么办?为什么申报无效时不能查询?可以在维修缴款书查询,但只能作废新泰市和虎门镇的银行缴款单,而深圳市西乡工商登记公司不能作废申报?

答:申报后未入库的,可以申报作废。如果声明已被存储,则不能使其无效。

4。问:残疾保险中雇主的雇员人数是指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计算(12个月的职工人数除以12),结果必须为整数。季节性就业应转换为年平均就业。由劳务派遣的,应当计入派遣单位的职工人数。四舍五入由单位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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