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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办理商标继承移转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 : 2021-12-21 10:04:31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继承等转让以外的其他原因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方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手续。那么商标继承有哪些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呢?在本文中,作者将通过几个继承的情况来解释它。
一、遗产继承和赡养协议
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有遗赠扶养协议并同时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冲突的,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有冲突,按协议处理,与协议冲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商标转让的,申请材料包括: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有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死者的死亡证明。
二。遗嘱继承[/s2/
可以通过公证遗嘱、自拟遗嘱、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查询深圳注册公司的遗嘱。商标转让需要书面材料,所以不讨论口头遗嘱和记录遗嘱。公证书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律事实和法律、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公证遗嘱的严肃性和谨慎性,以及以其为载体的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决定了申请人办理商标继承转让时,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申请人在滁州、虎门镇的自拟遗嘱和代书遗嘱应当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按照遗嘱办理商标转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申请材料包括: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有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死者的死亡证明。
三。法律继承[/s2/]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无遗嘱死亡或者立下的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相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一)遗嘱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遗产按以下顺序为继母。丧偶儿媳对丈夫、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商标转让的,被继承人名下的商标专用权可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没有第一顺序的可以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共有。申请人的合法继承和商标转让手续需要提供: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顺序相同的文件;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件,顺序相同;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有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死者的死亡证明。同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转让申请材料中提交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115号),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材料清单中列有死亡证明,通过通报承诺制和部门间数据共享进行了核实。但决定明确死亡证明的目的是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因此,商标继承申请材料仍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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