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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
发布时间 : 2021-12-27 10:23: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驰名商标保护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并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要求,现就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中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工作作如下通知。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s2/
(一)立案主体。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由市(地)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管辖。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备案权并具有设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省辖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此类案件。拟获得驰名商标备案权的新增加或调整的省辖县(市、区),应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二)调查时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立案机关在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有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初步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书和案件材料副本;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并及时处理。
(3)验证部门。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驰名商标进行核查审查。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请求,并附备案材料和证据材料复印件(地址见附件1)。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备案机关。
二。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申请和使用
(1)加强审计。当事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汇总表》(详见附件2),同时对当事人提交材料及相关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
(2)加强引导。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备案机构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业务指导,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3)依法规范。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在执法中,要正确区分驰名商标词的合法使用与非法使用的界限。企业可以在经营活动中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记录进行事实陈述。故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的文字视为荣誉称号,突出用于宣传企业或者推广企业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查处。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1)及时保护。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查处商标违法行为需要认定的驰名商标,备案机关应当在核准后60日内依法予以保护,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抄送所在地省(区、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备案机关按时报送处理结果,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将保护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
(2)援引保护。在查兰屯、宝安区法等商标违法行为查处案件中,当事人的商标曾被深圳市注册公司名称保护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涉案商品与原驰名商标保护所涉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对方对该驰名商标无异议的, 但提出异议的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异议的,备案机关可以根据保护记录和相关证据确定是否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3)密钥保护。聚焦驰名商标,加强商标行政保护。各地要对辖区内已行政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汇总梳理,形成涉驰名商标案件联系单(附件3),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第一次提交名单后,会定期报告情况和信息的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向商标行政执法人员开放,支持地方执法办案。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指派专人保护驰名商标,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年度绩效考核,适时进行监督和督促。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报告。
附件:[/s2/]
1.提交的驰名商标材料地址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概述
3.知名商标维权联系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局(帕尼)
2019年11月15日
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部肖年尊
电话:010-6208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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