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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案例看懂一次性取得收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 2021-12-30 06:13:51

【/s2/】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一次性收取收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一次性新年租金收入、一次性建筑劳务项目收入、一次性预付款收入等。那么,上述情况发生后,企业所得税该怎么办?
案例1。一次性新年租金收入的确认
【/S2/】201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自有闲置仓库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一年,租金总额130.8万元(含税)。合同签订之日,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130.8万元(含税),即2019年7月1日& mdash& mdash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取得租金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性缴纳增值税。发票显示金额120万元,税额10.8万元。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取得的一次性新年租金收入是否需要全额确认为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的实现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实现。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跨年,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比例原则,出租人可在租赁期限内将上述确认收入分阶段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跨越年,租金收入提前一次性获得。因此,甲公司可以将2019年7月1日起收取的租金收入& mdash& mdash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收入将在12个月内分阶段统一确认。
案例2。建筑服务项目付款一次性收入确认【/s2/】
【/S2/】2018年9月,A建筑公司与B公司签订生产线建设合同。合同金额110万元(含税)。由于甲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乙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同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10万元。2018年底,项目完成进度为70%。2019年5月达到竣工条件,通过了b公司深圳血液医院注册公司的检查,那么,A建筑公司取得的一次性建筑劳务收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
每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2.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的完成时间表;
3.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确定企业所提供服务的完成进度可采用以下方法:
1.已完成工作的测量;
2.提供的服务占总服务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s2/同时,根据提供服务的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减去上一纳税期累计确认的人工成本,结转至当期人工成本。
因此,A建筑公司2018年应确认的收入= 110/(1+10%) * 70% = 70万元;2019年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110/(1+10%)-70 = 30万元。
案例3。一次性收到预付款收入确认
A公司生产的新产品市场供不应求,该产品的生产周期通常需要3个月左右。甲公司要求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提前一次性全额付款。2018年12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预付款。2019年3月,甲公司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并通过了乙公司的验收,那么,甲公司取得的预付款应确认为2018年企业所得税还是2019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三水区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当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货物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卖方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前款收入确认条件,且货物已提前销售的,在货物交付时确认收入。
因此,甲公司应将该笔款项确认为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
案例4。一次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A公司是中国著名的餐饮连锁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公司采取以加盟连锁门店为主体的方式进行规范的门店运营管理。2019年9月,A公司与一家加盟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加盟商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5.44万元(含税),合同履行期为24个月。加盟店由加盟商投资经营,由加盟商自负盈亏,单独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在合同期内,特许经营者可以使用A公司的标志从事商业活动。
那么,A公司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如何作为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s2/]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的实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受让人应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一次性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不含税金额)确认为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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