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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发布时间 : 2021-12-30 06:45:51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我们总结了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关心的问题,一起研究。

1。问: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允许加计扣除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政策)。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2。问:增值税抵扣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a:本期应计扣除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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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增值税抵扣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抵扣政策适用后,当年不作调整。到底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确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进行调整。在下一个自然年度,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提供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加计扣除政策是否适用。

4。问: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份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重不到50%,但6-8月份占比超过50%。加减的政策可以适用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置的三个月(5-7月)四项服务的销售比例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上例中,纳税人2019年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再确认是否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5。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能否抵减附加扣除额?

答:增值税普通纳税人计税方式简单,不能从附加扣除中扣除。该扣除只能用于抵销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6。问:实行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形式中反映加计抵减金额?

答:为落实加计扣除政策,一般纳税人的加计扣除体现在增值税主表“神密山、凤岗镇”第19栏的应纳税额中。对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下列公式填写。

本月本栏一般项目数=本月第11栏销项税额-本月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实际抵扣金额。

此栏显示了征税后立即退还的项目数=第11栏征税后立即退还的项目数-第18栏征税后立即退还的项目数-实际扣除额。

实际扣除是指按照规定适用当期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可以扣除的附加扣除,对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所附资料第6行一般项目附加扣除和第7行应立即退还项目附加扣除计算的当期实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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