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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编分享:商标权利冲突与共存问题
发布时间 : 2022-01-05 06:15:18
商标权冲突主要包括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和商标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
商标权之间的冲突至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有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荣华月饼。在这种情况下,香港荣华公司以生产荣华月饼而闻名。从1966年开始,就使用了荣华月饼的组合标识和满月的图案。荣华月饼在中国大陆获得了许多荣誉。今明公司是荣华+圈商标的授权用户。2006年,金铭公司批发了一批月饼给世博分公司,并在月饼盒上使用了“荣华月饼”、“花好月圆”等小邮票。香港荣华公司起诉金铭公司及销售月饼的商家,请求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定,金铭公司未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模仿香港荣华公司、东莞荣华公司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荣华字样,在同一产品上使用,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解,侵权行为成立。二审法院认定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金铭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本案反映的问题是如何平衡注册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之间的纠纷。从本案可以看出,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可能并没有得到绝对的保护,必须结合个案进行认定,同时考虑双方的行为、主观意图和相关历史背景。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商标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冲突等。在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即使企业名称是后来取得的,也未必构成对在先商标权的侵害,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后果及相关历史因素进行判断。例如,在蓝天电脑有限公司与杭州百脑汇电脑市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无论是杭州百脑汇电脑市场名称的设立和使用,还是百脑汇公司将百脑汇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都有其自身的历史因素,并不是在蓝天公司商标注册后,才故意使用百脑汇企业名称进行市场竞争。不存在违反市场普遍接受的商业道德,不存在搭便车损害百脑汇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属于非恶意注册、规范使用的情形,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商标共存问题几种类型的商标共存
商标共存在理论界没有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商标共存是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因为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或者虽然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是存在商标侵权的理由,而合法共存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商标共存是指不同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法律行为。我国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共存制度,主要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商标共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历史因素导致的商标共存。在鳄鱼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虽然构成要件相似,但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仍不能认为其足以造成市场混乱,不认为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其中,相关因素主要包括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双方使用各自商标的历史情况、形成的市场格局等。最高法是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得出两个商标可以共存而不混淆近似的结论。虽然罗泰兴市和广州市将混淆作为商标近似的考量因素存在矛盾,但从该案可以看出,特殊历史原因决定的商标并存在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是得到认可的。
(2)共存协议确定的商标共存。在亮子商标案中,双方在商标局的主持下达成共存协议,后一方在深圳注册代理记账公司的条件违反协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一方商标。本案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共存协议的效力。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共存协议不能排除《商标法》(2001)第二十八条的适用,从而得出争议商标应予撤销的结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态度则相反。基于商标权的私有性,法官认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处分自己的权利,因此双方签订的共存协议是有效的。一方违反共存协议对另一方商标提出异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然后,结合本案争议的具体历史过程和利益平衡,我们最终得出商标可以共存的结论。
商标共存的判断标准关于商标共存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商标的合法共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不存在混淆的可能。一般来说,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的核心区别在于混淆的可能性。在判断混淆的可能性时,客观共存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客观共存状态包括共存各方本应形成自己的市场格局和消费群体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泰多瓦公司与北京贵博时汽车清洗链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申请时指出,允许商标适当共存,应当有特殊的历史原因、历史延续等特殊情况,客观上应当考虑在先权利人的意愿、是否存在市场分化等因素。
(2)主观上是善意。关于主观善意的认定,有学者认为,所谓善意是指当事人没有主观恶意,不要求当事人知道。即使行为人知道被引用商标的存在,只要主观上没有搭便车或者利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也可以视为善意。即善意的认定主要在于行为人没有依附他人商标的意思表示。在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聂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华威公司在使用被诉标识时有依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其后续不当使用所积累的商誉不应受法律保护。正义应尊重已形成的市场结构,实现包容性发展,但其前提应限于复杂的历史因素或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善意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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