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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哪些发票不合规?三期分讲请关注!(第一期
发布时间 : 2022-01-05 06:22:29
【/s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s2/】
企业私自取得的、伪造、变造、作废的、出票人非法取得的、虚开的、不定期填制的不合格发票(以下简称不合格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发票中的不符合项,引起广泛关注,我们将为大家送上三期辅导!
案例1:无纳税人识别号或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案例二:填写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东坑镇第二条规定:
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按买方要求填写。
场景三:原省级税务机关打印的旧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
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启用新的税票样式和发票监管印章。上市前,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票和原省级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案例4: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无指定信息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发票备注栏,如出发地点、到达地点、车辆类型和数量、运输货物信息等。如果有更多的内容,可以附上一个列表。
案例5:在备注栏中提供没有具体信息的建筑服务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管理税收征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在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
营改增后,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建设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否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金额。
情景6:未按规定填写的房地产销售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管理税收征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的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和房屋产权证号(如无房屋产权证),在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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