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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六

发布时间 : 2022-01-07 06:03:00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六

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  国知惩戒决字〔2019〕6号

名字:李

证书编号。: 1106987

机构:北京范超智诚知识产权局(普通合伙)

纪律原因:

李作为北京市志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志诚)的负责人,不履行管理职责,对志诚异常专利申请及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已另行处理)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具体事实:

1。范超志诚从事异常专利申请【/s2/】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范超志诚为江苏、浙江等省的多位申请人提交了75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涉及的课题较多。2017年9月20日,代表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88件简易更换不同组件的专利申请,申请课题涉及物联网领域的多个课题。2017年8月和12月,代表申请人成都一新化工有限公司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简易替代的专利申请,涉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上述专利申请中有101件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异常专利申请。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了专利审查的正常工作,构成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龙海、管城两区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次,范超志诚揭示了客户发明的内容

范超志诚于2017年7月13日将四川徐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徐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两份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的内容发送给重庆南山传化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传化玻璃)。重庆传化玻璃被确认后,2017年7月26日,范超志诚提交了另外两项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内容与四川徐红光电相同。范超志诚将四川徐红光电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发送给重庆传化玻璃,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开了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和公开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支持:

一、范超智诚代理人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第二,谈话记录;

三.范超志诚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四。专利代理人协会决定(全转注字〔2018〕006号)。

李作为至诚的负责人,对本所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属于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2019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专利代理人惩戒意见的通知》(国知惩戒函〔2019〕7号),告知李其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证据和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李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纪律决定:

李上述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深圳市特定公司拒绝登记代理条例》实施前,适用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根据修改前《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五)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李给予警告处分。

当事人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局(帕尼)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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