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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调整

发布时间 : 2022-01-07 06:51:54

新政速递:《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调整

公告主要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和发放权限。根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新的税务机关挂牌后将继承原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因此《税收居民证》的受理和发证机关将调整为新的县级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和申请发证的流程将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发行的一些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税居民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为183天,因此对申请核发《税收居民证》时应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一些涉税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精简涉税信息的要求,我们对需要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了精简,使涉税信息更加清晰明了。

四是修订调整形式风格。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的调整,并结合国际惯例,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的样式同步调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国应税居民证》(以下简称《应税居民证》)中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中国居民合伙人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核发《税收居民证》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申请表;

(2)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与有权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相关;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原因在中国有经常住所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住所信息等信息;

(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信息;

(5)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总行申请时,还需提供总行注册信息;

(6)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还必须提供合伙企业的注册信息。

以上信息应以中文提交。如果相关信息的原件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文。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复印件时,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签名,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二条、第四条《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申请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日

  政策解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发布:关于发布有关事项公告的解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方便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件》(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与外国签订的税收条约的优惠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件》发放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公告的重大调整

樟木头镇界南宫,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主要作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和发放权限。根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新的税务机关挂牌后将继承原税务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职责,因此《税收居民证》的受理和发证机关将调整为新的县级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和申请发证的流程将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发行的一些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税居民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为183天,因此对申请核发《税收居民证》时应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一些涉税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精简涉税信息的要求,我们对需要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了精简,使涉税信息更加清晰明了。

四是修订调整形式风格。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的调整,并结合国际惯例,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的样式同步调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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