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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发布时间 : 2022-01-09 06:3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就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养老机构,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登记注册,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含政府指导价和供需双方按规定协商的价格),提供《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服务。可适用《深圳、费薇企业法人登记过渡政策试点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安阳市企业与惠城集团(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用免征增值税。
四。提供一年以上可退保寿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者批准文件前,为提供可退保寿险产品一年以上合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可退保寿险产品一年以上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
(2)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免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提供一年以上的可退保寿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免税清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以前缴纳的营业税未冲抵或退还的部分,可以冲抵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动词 (verb的缩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未办理的事项,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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